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地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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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1、相关定义 1.1、保险竞合的概念 研究保险竞合制度首先要明确保险竞合一词的概念。但是何谓保险竞合在学 术界尚无定论,甚至争议颇大。不同学者往往秉持不同的观点。而保险竞合本身 又可作广义与狭义的不同理解,如何对其进行区别,又该取何者为保险竞合的概 念,都是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关于保险竞合概念的各种理论 我国目前有关保险竞合的理论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几乎空白。在理论研究中 的相关文献较少,同时争议颇多。而有关保险竞合的概念至今存在较大争议,可 说是各执一词。有学者将各类不同学说归纳为三类:”同一损失说”、”同一被保 险人说”以及”同一保险利益说” 6。 1.同一损失说 有学者认为保险竞合强调的应是同一损失,至于其他因素是否同一并不影响 保险竞合的成立与否。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施文森先生和林励发先生。 施文森先生认为”:对于同一标的物及其因危险事故所致的损害,因不同险 种的承保范围重叠造成有两个以上的保险承担其责任者,称保险竞合。” 险竞 合重在对于同一损失是否有两份以上保险同时承负赔偿责任,至于此二种保险是 否均由要保人投保或其中一种由他人投保,要非所问;且保险竞合不问同时承负 赔偿责任之二种保险是否同一险种,就此点而言,复保险为保险竞合之一种,为 恶意复保险无效则为财产损失保险所独有之问题8。对于不同之保险利益却为同 一损失之情形,即责任保险与损失保险,亦构成保险竞合,于此情形下,以责任 保险为主保单,以该损失险为辅保单,应由责任险先为赔偿,如仍有不足,始有 本保险就不足部分负赔偿责任9。 4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持类似主张的还有林勒发先生,其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同一损失 有二以上之保险应负保险责任时,除构成复保险,得依复保险之规定处理外,现 行法未有任何规定,为免要保人因各保险人各依其保单规定互推责任而遭致损 害,增订本条之规定(即保险竞合之规定)”“。该观点其实是将重复保险不能涵 盖的情形用保险竞合予以规范。林勘发先生并且认为对于数保险竞合时,其中有 属于定额给付保险的,因其目的与损失之填补无关,不受损失补偿原则之限制, 所以保险竞合仅于损害补偿保险方有适用”。 除此之外,亦有其他学者持此类似观点: (1)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 ‘2。 (2) “要保人自行投保二种以上之保险,或要保人所投保之保险与他人为要 保人之利益所投保之保险,于危险事故发生时,致各保险人对同一危险事故所致 于同一标的物之损失均负偿付责任者,称保险竞合”“。 (3)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都负有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 (4)保险竞合是指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同一保险事故发生 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 0 2.同一被保险人说 持同一被保险人说的学者认为,发生保险竞合的数份保险合同须以同一被保 险人为赔付对象,否则不能成为保险竞合。持此观点的学者主要是刘宗荣先生和 汪信君先生。 刘宗荣先生主张”:两个以上要保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物、保险事故不 完全相同的保险契约,指定同一人为被保险人,由于该数个保险契约有理赔上的 重叠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 5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失,都应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者,称为保险竞合。”“保险竞合有因要保人以 自己为被保险人自行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而发生保险竞合者,也有因 要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与他人为要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种 类不同的保险发生者” ‘6。且刘宗荣先生进一步指出:典型的保险竟合必须是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个保险人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对象是同一被保险人,若数 个保险人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对象不是同一被保险人,就不是保险竞合;比如损 失保险与责任保险竞合时,由于这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因此不宜称 为保险竞合,此情形下通过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将是承保损失险的保险人实际上通 常只就责任保险人偿付保险金后的不足部分负其责任”。若是数保险合同对同一 损失均承担责任,而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同一,仅会发生保险法上的保险代 位关系,无须借保险竞合来解决损失分摊的问题。 汪信君先生认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事故,由 数保险人填补其损失,称保险竞合。并认为就同一损失而其保险利益、被保险人 不同时,应属保险代位之范围而不应另以保险竞合称之。责任保险与其他损失填 补保险,就同一损失填补时,仅通过保险代位制度即可,若将之规定为保险竞合 将时保险竞合定义过于空泛,并且可能间接影响受害人的权益”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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