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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制度缺陷及对策分析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制度缺陷及对策分析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营利性活动,尤其是对外投资业务日益增多。但是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的两个权威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准则》和《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活动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明显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于事业单位新出现的各种新型投资活动和投资类型缺乏约束力,这不仅造成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混乱,也弱化了制度的约束力。
一、对外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总体方面和具体核算方面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总体性问题:纵向视角的分析
现行《准则》和《制度》是1997年颁布,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业务具有规模小、比重低和形式单一等特点,因此,会计规则中对于这类业务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总体来看,《准则》和《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核算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单一的列举方式:未完全涵盖事业单位的多种投资形式
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面,《准则》和《制度》采用列举的方式,按照投资的形式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在此基础上按照货币、材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种投资品形式,列举了以每种投资品进行投资时的账务处理方式。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的投资品和投资形式也进一步增加,这种列举方式无法涵盖所有投资形式的缺点就凸显了出来,这导致制度规定无法跟上经济实践的变革,只能亦步亦趋地进行被动补充。
2.简化的科目设定:未满足实际核算需要
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仅在《制度》中规定:“对外投资”科目用以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损失),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科目予以核算,仅将其作为“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的一个明细项;对于备抵科目,《准则》和《制度》中并没有提及。这种简化的做法符合当时对外投资业务在事业单位整体业务中所占比重不高、方式较为单一的实际,但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造成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口径偏粗、无法细化的问题。
3.简单的处理方式:未详细规定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减值的处理
从性质上来讲,事业单位是要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其投资品也多为自己的产品—技术、服务等,即:投资多为非货币投资形式。因为非货币性投资品的计价会有成本价、市场价和合同确认价等多种形式,这些价格与对外投资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就出现了非货币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问题。对于这种评估价值差异,《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对于投资品账面价值与评估确认价之间的差额,《制度》规定:对于以无形资产、材料对外投资的,对于评估增减值,分别在投资当期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对于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求在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面价值的同时,将评估增减值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这种规定是建立在合同确认价与市场价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的,仅仅将公允价值等同于合同确认价。但是,一旦事业单位和被投资方出现“合谋”,导致合同确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就会出现严重的会计计量问题。
4.静态的计量手段:无法反映投资价值变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形式和渠道日趋多样化,随之而来的就是投资在持有期间价值的频繁变动,对于这类问题,《准则》和《制度》没有进行相关规定,这导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长期偏离市场价值。
除此以外,在当前形势下,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也不全是货币形式,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材料等多种非货币形式,那么,对于这部分非货币形式的投资的收回,事业单位应以何种价值入账,现行制度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在具体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横向视角的分析
事业单位现行的《准则》和《制度》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的规定是按照投资品类别进行规范的,在相关规定中,对于每种投资品形式的投资,《准则》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货币形式投资:对外币形式的投资存在制度真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事业单位也和企业一样越来越多地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活动,对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多。这样,以外币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也就越来越频繁了,因此,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折算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对外币值不稳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但制度对于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以何时、何种汇率进行折算等问题,却没有相关规定,出现了制度约束的真空地带。
2.材料形式投资:不同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规定迥异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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