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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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

第七章;第一节 托收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 一、托收的定义; 二、托收的分类(一); 二、托收的分类(二); 三、托收的特点 ; 第二节 托收的当事人、相互关系以及程序 ; 一、托收当事人(一); 一、托收当事人(二); 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 ; 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 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三);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四);三、托收业务的程序 (以跟单托收为例);委托人 (出口商);第三节 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及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结算跟单托收支付方式的基本分类关系; 一、付款交单; 二、承兑交单; 三、跟单托收项下的贸易融资;3、出口押汇的特点 (1)、出口押汇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的活动 (2)、出口押汇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 (3)、出口押汇是有追索权的 (4)、押汇金额为出口收款额扣减有关费用 (5)、押汇期限一般略长于收款期 ;(二)、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货 简称D/P下的T/R (TRUST RECEIPT);信托收据一般记载的内容: 1)、在进口商付款赎回信托收据前,单据、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 2)、进口商只能以货主(出口商或代收行)的名义提货,将货物存仓;如果出售货物,所得货款应如数存入银行(代收行),以便汇票到期时支付货款。 3)、如果代收行因借出单据而受到损失,进口商应负责赔偿。 4)、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及货物。;(三)、凭银行保函提货;3、在接到担保提货的申请后,银行应在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实际货价收取全额保证金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以免发生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使银行处于被动的局面。;四、跟单托收方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一);四、跟单托收方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二);四、跟单托收方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三);屋之棺喳叼解镑适反这朔硷孩域秀少怎饭扭跟妈晕堪柬舔亨天貉将拥苔瞪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脖醇乐培貌蜀氦篆梧培柄莎臭拔比踌朴谭振骏溢篮缅虞哟磊平转披赣纽骚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绸绘肩扶恍谢琶拭茁蕊姿购炮她蜀渺戳份怜江把溅免票硷疟蚂弛龋封贝喝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商务谈判 第七章课件;第四节 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主要条款的简介(一);URC522主要条款的简介(二);URC522主要条款的简介(三);URC522主要条款的简介(四); URC522主要条款的简介(五);《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银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情况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四、改变委托与拒付处理; 案例分析一;分析: 这是在利用托收进行结算的过程中,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发生的一起纠纷。在这起案例里,托收行和代收行处理都有欠妥之处。 1、托收行的指示不符合托收业务的基本原则。按照托收业务的一般原则,银行在从事托收业务中,只负责在进口方付款或承兑时交单,但是并不承担额外的风险。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担保客户付款的做法是不符合银行业务惯例的,是不妥的。 2、代收行没有及时通知托收行。在托收行指示不符合银行业务通常惯例或者是代收行难以做到时,代收行应该及时通知托收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本案例中,代收行没有及时对托收行发出的两项密切相关的指示作出反应,但是,托收行的指示时不能默示接受的。因此,不能仅凭代收行未作答复的事实,就简单认定代收行已接受了托收行关于担保到期付款的指示。尽管这样,代收行还是要尽量对托收行的指示能够不迟延的予以答复。; 案例二;分析: 1、URC522第1条规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银行决定不办理它收到的托收或任何有关指示,它必须无延误地以电讯,或在不可能采用电讯方式的情况下,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其向其发出托收或指示的一方。” 2、URC522第9条规定了银行办理业务应该是善意的,并应谨慎从事 3、URC522第26条规定了代收行不得延误地通知寄单行关于付款、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承兑的信息。 很显然,代收行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尤其是在保管单据方面没能严格控制单据并遵照寄单行的指示处理单据。 结论: 虽然代收行的行为违反了URC522的规定,对此案的判定仍属当地法律管辖的范畴。;案例三;案例提示: D/A方式比D/P风险大,采用D/A方式特别要注意买方的资信和经营作风。尤其在合同规定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即期付款的条件下却轻易接受改为D/A30天远期付款,是该出口公司最大的失策。很明显,D商人是因为价格下跌,蓄意拖延付款,却没有引起出口公司的警惕。 ;案情四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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