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埽肉趣 2008年第6期 从累积投票权谈起 张舒婷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公司章程规定事项的范围渐渐扩大,使得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做出合乎个案的安排,从而保证公司治理的针对 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行。通过对累积投票制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是章 程规定事项的扩张,使得公司治理在更大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累积投票制以 及减损累积投票制的相关制度设计,都可以在章程中有所体现。因此,通过对章规规定事项的取舍和选择,可以实现具体情 境下的公司治理目的。 关键词: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控股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r72X(2008)06—0063—03 累积投票制只是给了中小股东可以选出自己董事的可能性, 如果表决权安排不合理,仍然有可能使小股东的期望落空。 一 、 累积投票制制度概述 (二)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及其运行机理 2002年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累积投票制采 累积投票制通常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是指股 取了积极鼓励的政策导向,并对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o%以 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 上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累积投票制。修改后的《公司法》 监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投票权分散选举数人。 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累积投票制相对的是直接投票制,后者指股东持有的每一股 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实行累积投票制。 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且股东将其全部的表决权集中投 由此,本文可以初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上市公司 向一个候选人时,其拥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 治理准则》属于行政规章,法律位阶明显低于作为法律的《公 假设一家公司由A、B两名股东组成,A持有26股,B持 司法》,所以对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应当适用《公司法》第 有74股。该公司董事会由3人组成,选举时每一股东都可 106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排除适用,但是允许章程选用”的立 以提出3名候选人。如果实行直接投票制度,A可以为其3 法模式。(2)《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处于第四章股份有限 名候选人每人投26票,而B可以为每人投74票,B的3名候 公司相关规定之下,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累积投票制 选人将全部当选。而在累积投票制度下,A把所有78票(26 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反映了“我国立法者更加重视对股 *3)都投给自己的代表,同时B的222票(74*3)无法为其每 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的少数股东的保护”。(3)累 一 位董事都有超过78票的支持率,从而无法阻挡A的代表 积投票制仅仅适用于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其他事项不能使用 当选(B1为79,B2为79,那么B3的得票最多只有64票)。这 这种投票形式,但是鉴于董事、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样就增加了少数派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参与机会。根据概率 累积投票制所产生的作用不容忽视。 论的原理,在累积投票中,要想最终确定选举出一名董事所 二、从累积投票制看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需的股份数的基本公式为:s/(D+1)+1;选举出N名董事所 需的股份数的公式是:NS/(D+1)+1。其中,s表示进行表 (一)章程规定内容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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