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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附件2: 关于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 业务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境外公司来中国内地投资日益增 多,与之相适应,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受境外公司委托来中国内地临时 执行审计业务也不断增多,仅 2010 年度,我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共受 理临时执业申请 61 起,迫切要求我们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加 强对临时执业的管理,切实克服和避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同时, 我部现有的与临时执业相关的各种规定过于分散,分别针对港澳台地 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规定,口径要求不一,不利 于加强管理,亟需进行整合。为此,我司对原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 了梳理、整合,修订形成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 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 关修订重点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为认真做好 《暂行规定》修订工作,我司专门成立了修订工作小 组,并在深圳、东莞等临时执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多次召开了境外会计 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工作座谈会,邀请了多家企业和内地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听取其对临时执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初稿。随后, 对初稿进行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本 《暂行规定》。 二、修订原则 1 (一)整合原有文件,基本框架不变 原有的规范临时执业的相关文件较多,时间跨度长且要求不一。 此次修订将多个文件的内容进行整合,对一些表述进行了规范,对前 后有出入的地方进行了统一,但原来的总体框架基本维持不变。 (二)体现对临时执业加强监管的原则 《暂行规定》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财政部门两方面入手,在临 时执业的申请、报备和监管这三个环节进行重点规范,以达到临时执 业申请信息完整、后续沟通顺畅、监督检查到位的目标。同时,《暂 行规定》大大强化了临时执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体现规范行政行为的原则 秉承依法行政的宗旨,《暂行规定》首次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临时 执业的许可流程、许可期限和报备义务,使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法可 依,财政部门有章可循,保证临时执业审批和管理行为的规范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临时执业的定义 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业的实际情况,《暂行规定》 对临时执业的定义和一些重要概念作了修订。首先,明确临时执业的 主体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提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是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 师事务所。其次,明确了临时执业的对象是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 其他相关机构。 (二)推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 2 考虑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时面临一些实际障碍,为了方 便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开展临时执业,并加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和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交流,《暂行规定》鼓励境外会计师事务 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加强在临时执业 中的业务合作。 (三)细化临时执业申请材料 根据走访调研掌握的信息,我们了解到原有相关文件中对申请 材料的规定尚不能完全覆盖临时执业的部分重要信息。《暂行规定》 对此作了补充,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 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同时强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境内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规范财政部门对临时执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行为 为规范财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较之原有相关文件的规定,《暂行 规定》首次规范了财政部门对临时执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在时 间上作了期限限制,规定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录入行业管理信 息系统,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将批准文件报送财政部。 (五)增加临时执业的报备 鉴于以往的临时执业存在执业情况反馈缺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和许可部门后续沟通不畅的问题,《暂行规定》增加了境外会计师事 务所向财政部门报备的规定。临时执业报备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 同时进行。考虑到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不满半年即结束但 许可证仍有效的情况,《暂行规定》要求其须在业务结束后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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