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源公司就蜂蜜反倾销复审中价格计算问题告美国商务部案评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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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源公司就蜂蜜反倾销复审中价格计算问题告美国商务部案评析

上海东源公司就蜂蜜反倾销复审中价格计算问题告美国商务部案评析摘要:美国对华蜂蜜反倾销已历时14年多。上海东源公司等不服美国商务部在第二次行政复审中对替代国价格的认定,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在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做了归纳,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评论。 关键词:反倾销;蜂蜜;替代价格;行政复审;出口价格 中图分类号:D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1-0017-07 2008年11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原告上海东源有限公司、金福贸易公司和浙江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对被告美国商务部关于中国蜂蜜反倾销复审中价格确定争议案作出判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基本上维持了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本案涉及的美国对华反倾销实践中对价格信息的认定问题,值得我国相关企业研究或借鉴。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的起诉,对来自中国的蜂蜜进口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1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肯定性初裁。 1995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对美出口蜂蜜存在低价倾销行为并对同类产业构成损害。 1995年4月27日,申诉方要求对中国进口蜂蜜采取紧急措施,美国商务部于5月30日发布了紧急措施令。 1995年7月,中美双方政府签订《中美蜂蜜反倾销中止协议》。 2000年7月3日,美国商务部取消“中止协议”,终止本次反倾销案件。 2000年9月29日,美国蜂蜜制造商协会和SIOUS蜂蜜协会再次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起诉书,指控中国蜂蜜对美国市场倾销并对美国蜂蜜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000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种等级、颜色、形状)产品进行第二次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1年9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蜂蜜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为:昆山对外贸易公司-49.75%;浙江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25.88%;内蒙古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57.13%;其他应诉企业-45.51%(包括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其他未应诉企业-183.80%。这些税率和初裁税率相比,略有上升。 2003年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进行第一次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复审期间为2001年2月10日至2002年11月30日。 2004年10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进行第二次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复审期间为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后延长至2004年12月15日。 2005年1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进行第三次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最终裁定倾销幅度如下:金福贸易有限公司为168,88%,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168.30%,浙江土特产进出口公司为169.11%。 2006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终裁。 2007年9月13日,美国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原告上海东源有限公司、金福贸易公司和浙江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对被告美国商务部的指控。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蜂蜜反倾销税命令第二次行政复审(即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的复审调查期间)的最终结果(包括商务部2005年7月6日的终裁结果以及2005年6月27日的问题和裁决备忘录)中的部分内容,原告表示异议。 美国法院作出裁决维持商务部部分终裁结果,并要求商务部尽快对此作出核查报告。 2008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终裁结果的核查报告。原告对该核查报告作出了评述。此后,商务部对原告的评述作出了回应。美国法院作出维持终裁结果的判决。 2008年7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必威体育精装版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2008年11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基本上维持了商务部的终裁结果。 二、法院分析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以实质性证据标准审查了美国商务部核查报告。美国法典第1516a(b)(1)(B)(i)节规定,“法庭……在缺乏实质性证据在案,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下,不应当支持任何非法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一)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 根据美国法典第1677b(a)节,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必须“在出口价格或构成价格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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