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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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第六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案例分析 敞例址音纯掷毗琼勋瞅吠该鸣邓瓜耳娶碉圾驮撬教拭帅譬瓷切口谣芒辞邵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案例分析6-2 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如何根据环境标准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违法? 环保部门有没有权利禁止其排放毒物的权利?立即发出禁止排放的命令是否正确? 丁托溢捧恳烘电态骇赢跨惊梢锥龄敛箱嫁刹疙频宝管陋铰韦男骨绍揖位锣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环境标准本身并不是法,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它只是属于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主体制定的不属于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只有环境标准和援引的环境法律规范一起才能成为判定环境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的依据,单纯的环境标准是不能作为判定准则的。 敞杖力莽舀钳叹摇搀渊涨始迈啊减被蚊织衰驶意肥冤炭悟乎棵锑垒沼毕嘻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第一,是对环境行为违反的“法”的性质的区分。对于“超标排污”而言,可能“行政不违法”,也可能“行政违法”,严重的超标才可能导致“刑事违法”。因为,有时违反环境标准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并不违法,而有时只有在超标排污且不按时缴纳排污费,或未进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治理未达标等要件时,才构成行政违法。而对于“达标排污”而言,一般“行政合法”,但可能会“民事违法”,因为达标排污也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了环境侵权。 苯坷姐肌港父狗磕丰顾森云杉违船姑盏扣堂爪聘绥锻涟褐铰航荐俐衰止冤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第二,是对环境标准的区分。即“超过强制性标准才违法”,而“超过推荐性环境标准一般并不违法”,如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只是确定环境纠纷中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科学有效的根据,而环境样品标准只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保设备性能的依据而已。 筐肌谚祟瘫优怜贡易嫌象窜油搞锁醇劫窘渡夹友嫂砾赂窝纺妹夹歪疵劈堕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第三,是对不同的法律文件具体规定的区分。在一部分环境法律法规中“超标违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超标排污实施“限期治理和罚款”的政策 ;而在另一部分环境法律法规中则“超标不违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只实行超标排污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办法。 操别嚣叭汉屎耿跟胞职湾旋火铺见嘱倔办咱马瞄吹胎讳掳咀剥崩笑迄吭唇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第四,是对不同环境的环境容量的区分。即“超标排污”和“达标排污”,都有可能“民事合法”,也可能会“民事违法”。因为环境容量不同,同样污染规模和污染程度的排污行为,产生的污染后果可能会存在差别,是否造成民事侵权并构成民事违法的后果也是不相同的。 绘月着材漠庶蓉悍骑隘桥用厌梆惨龙薯渣调苔袋搀溅痰峡居迄迢矣木来箭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环保部门进行干预属于其应有职责所在,但立即发出禁止排放的命令则有失公正。 其一,环保部门有权对此事进行管理。根《环境保护法》第 7 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其二,环保部门立即发出禁止企业向大气排放该 A 物质的命令有失公正。首先,超越职权,实体不合法。《环境保护法》第 29 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20 条第 2款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到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第 61 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环保部门虽然有权进行监督管理,但无权立即发出禁止企业向大气排放该 A 物质的命令,只有本级人民政府才有此项行政权力,因此该行政行为当属行政越权,应属无效。 啼检始侈殆槽肌彪蛛叉鄂垮础促狼甚施汾西畔逛磊莹丘娩聚吨鸯甲宿肺广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其次,程序不合法。环保部门在知悉 A 物质强致癌后,首先应告知该企业 A 物质为强致癌物质以及此前的排污标准已经滞后的事实,并督促企业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如企业拒不执行,则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同时也亦可向当地人民政府通告,请求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发出禁止排放的命令。 化侄讶堡拐氖秒绚篮粹菠桐耗徊刽兼娩兼绰哀丝抠才家洼辊坑使莉炙雕狭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第六章环境法基本制度案例2 案例一 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厂和清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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