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显示在工程招投标制度中的功能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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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显示在工程招投标制度中的功能分析.doc

信息显示在工程招投标制度中的功能分析   摘要: 重点探讨了招投标制度中由于招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招投标制度难以有效的执行的问题,力图从信息显示方面解释为什么要选择招投标制度,从理论上解释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必要,以及如何进行招投标活动主体的保护两方面问题。   Abstract: The paper mad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se questions below: Why do we choose system of competitive bidding? What is the mechanism of bidding system? How does bidding system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 parties? Does the strength of protection depend on the categoricalness of the regulations?   关键词: 信息显示;严格执法;招投标制度执行   Key words: information revelation;ftrict enforcement;bidding system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8-0089-01      0引言   综观国内外研究,在现有招投标机制中,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招投标过程中采供双方信息交互有限,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不能排除人为因素,故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投标人一次性密封投标、同时开标,中标者“赢者诅咒”可能性难以根除。当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任何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和“个人理性”约束,而招投标机制正是能够满足这两个约束条件的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   面对建设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就存在揭示承包商私人信息的交易机制,使不完全信息下交易的效率达到或接近完全信息下交易的效率。招标人通过招标机制的设计和事后的监督来达到诱使投标人真实地披露自己的信息,在最优激励机制下能够使承包商在追求自己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能使业主的最大收益得以实现;业主设计的招标机制应当使承包商参与后能从中得到好处,否则承包商可能会放弃接受这个合同而去接受可以从中得到更多收益的其他合同,招标机制的设计其实质是种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   完全竞争市场要求信息对称且真实,由于欺骗和有意误导形成的招投标制度就不被招投标法所认可,需要调整和被宣布无效。尽管有效的招投标制度不要求信息的完全对称,但是,如前所述,信息在招投标双方之间的最优交换是招投标制度的重要功能。   1招投标制度中的信息显示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招标人更多地了解自己的私人信息,例如营造意图、财务支付能力等,但对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了解较少。同时,投标人也无法在发布信息的项目中看到招标人的资信情况、开工条件等基本信息,有的甚至有关工程概况也较笼统。招投标活动作为对企业价值运动及其属性的客观表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提供方招标方拥有完全的信息,而信息的接收方投标方则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因此招标方在与投标方等信息使用者的博弈关系中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由此形成的非系统风险是“内生”于经济体的。由此可见,政府监管必须有效的介入市场,建立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违规处罚为辅助的市场制度,弥补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机制失灵。信息的这些经济特性对信息的生产、定价、传递和使用等提出了特殊制度安排要求。在招投标制度中虽然招投标双方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交易信息,但是信息的传递和交换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双方的利益。信息交换是招投标制度成立的基础,也是提高招投标制度履行水平的前提。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是什么样的信息是必须交换的?二是什么样的信息是招投标双方可以保留的信息,基于可保留的信息形成的招投标制度是不是可以执行的?三是信息交换中出现失误将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招投标法也是假定所有信息都具有生产性质,除非资源的所有者证明信息是纯粹财富转移性质的,否则招投标制度都将得到执行。并且实际上所有的招投标制度交易都伴随着财富的一定转移,如果都以此为理由诉求招投标制度无效和撤销,招投标法所追求的制度稳定性将不复存在。但是,信息的强制披露具有双面效应。一方面强制披露提高了安全性信息的交换水平,但另一方面强制披露将可能导致安全性信息的供给不足。由于拥有安全性信息的主体同时也就负有了披露责任,因此为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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