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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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民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收购人”或“海航商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收购人认购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民生”)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编制 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有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报告书》的相关文件之一,随 其他文件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收购报告书》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收购人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2-2-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 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 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 中的事实陈述及收购人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收购报告书》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 独使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海航商业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 于2007 年9 月11 日。 截至目前,海航商业已通过 2009 年度工商年检,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1048645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45,000 万元 (除非特别标注,本法律意见书均以人民币为货币计价单位),住 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 号207 室,法定代表人张翼,经营范围为: 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租赁(汽车除外);销售服装鞋帽、 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文化体育用品、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针纺织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航商业为依法设立、有效 存续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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