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犯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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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犯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犯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 非法购买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12-22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博爱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于2014年10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2014年11月27 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博 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5日由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 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海某某,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甲,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系被告人赵某某的哥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于2015年4月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 年6月15日由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 守所。   辩护人陈某甲,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审理经过: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沈巧莉、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海某某、赵某 甲,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甲、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于2015年12月7日建议延期审理,12月14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 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李某某通过沙洋县彭岭棉花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张某甲在沙洋县彭 岭棉花有限公司购买八份金额7595477.52元,税款987412.08元,价税合计8582889.60元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所得2万余元。后赵某某在明知博爱县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和沙洋 县彭岭棉花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将该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于要某某做为公 司进项使用,后987412.08元税款被博爱县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抵扣。截止2015年4月10 日,赵某某向博爱县国税局补交纳税款133917.76元,剩余税款826008.10元未缴纳。审理期 间,检察机关认为湖北省沙洋县彭岭棉花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被告人赵某某的销 项行为亦涉嫌虚开,但其增值部分的税款无法查清,故目前认定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告 人赵某某、李某某所涉及的税额均应认定为较大。并提供了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抓 获证明,投案证明,博爱县国家税务局的材料,扣押清单,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记 账凭证一张以及其他材料,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张,记账凭证两张,购销合同两份,国内 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材料,税务证明,税收缴款书,检察机关补充说明书和其他书证;证人 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要某某、高某某、杜某某、陈某乙和张某甲的证言;被 告人赵某某和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 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购买增 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数额达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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