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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犯罪客观方面之因果关系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1)必然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偶然的因果关系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某种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而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是定罪的依据。 偶然因果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对定罪有影响。;;;由于某种自然因素介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所介入的自然因素是很反常的,则否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所介入的自然因素不反常,则承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甲欲杀害其女友,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将其冲下山摔死。 介入因素——山洪暴发属于自然事件,其出现是反常的、是独立于甲的杀人预谋行为的,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于雪夜深山杀仇人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丙醒来后无力自救冻死而死。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介入因素火灾是异常的。火灾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产生。;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因素——赫某枪杀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丙的追杀行为,其仅仅是偶然地利用了丙所造成的有利的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介入因素虽然属于被害人自身行为,但其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在双方厮打的场合,不小心扣动手枪扳机可以说明并非异常,所以被害人的死亡与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向乙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g。乙醉酒回家后喝茶,中毒而死。经鉴定发现,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g,0.2g本不会致人死亡,但在乙醉酒的情况下,由于乙的特殊体质,导致死亡。 介入因素并不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产生。而是前危害行为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条件,因此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二者依然存在因果关系。;甲杀乙致乙重伤卧床不起,其间发生泥石流,乙因伤不能逃避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的乙,乙虽未被击中,但因枪声受惊,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晚些时候,溜进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 丙的死亡原因是由于脱水而非中毒致死。故认定B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A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以事实为依据,不以假定为依据。;危害行为由于介入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的发生(如被害人因受侵害而自杀;被害人拒绝治疗或自己进行错误治疗而死亡;被害人自救而死亡)则排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致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间有否因果关系?;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感染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间有否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由于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或特殊体质而致结果的发生。则认为侵害行为同危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梁建斌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梁建斌拳击李某的头面部,李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因患脑基底动脉硬化症,引起大脑内囊出血,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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