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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规责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简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规责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论文要 新的赔偿法虽然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原来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脱节而造成的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本身以及与相关法律之间相互抵触之处都得到了修正,但是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仍然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其中还有进一步修改乃至另外立法的必要。  论文关键词 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 过错规则  一、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缺陷  (一)违法归责不应成为刑事裁决错误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宗旨在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国家都必须赔偿。  这一宗旨说明国家赔偿还是不赔偿只是侵权的事实认定问题,而与侵权发生的原因并无直接关联。国家体现了公共利益,国家的收益都来自整个社会,国家的付出也由整个社会公共负担。国家赔偿就是以公共收益赔偿由于公共行为造成的个人损失,那么每个遭受损失的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和机会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侵权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过错或者违法,那么国家当然有理由对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惩处,并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追偿。这才涉及到了侵权发生的原因问题,或者是涉及到了行为人的评价问题。  因此,针对不同情况的国家赔偿,才产生了不同的赔偿归责原则问题。当侵权行为是违法的,或者是有过错的,那么就需要通过惩处行为人来执行赔偿责任,这时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才可以应用到国家赔偿之中。如果侵权的行为是合法的,也没有过错,而是不可确定的因素导致的,那么只要有侵权的事实和结果就必须赔偿,这时采用的就是无过错或者是结果归责原则。  可见,不管是什么情况下,也不管是采用何种赔偿归责原则,国家都是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而采用何种赔偿归责原则,主要与是否要对行为人进行惩处有关,即与执行的标准有关,而不是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反过来,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所有的侵权都要受到惩处,只有适用违法归责和过错归责时,行为人才需要受到惩处。  刑事司法活动是一项充满不确定和危险性的行为,就像医生治病或者科学家研究一样,它需要充足的证据才能判案,但实践中的复杂性使证据的得到充满了不确定,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错误的裁决往往不是因为违法或者有过错,而是受到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产生的。由于错误的裁决造成的权益损害又比行政侵权往往更为严重和显著,因此司法裁决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显得更加必要。而且因为许多错误的裁决并不是司法人员的违法或者过错,所以必须以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赔偿的依据。  但是,新赔偿法对于刑事裁决错误而引起的侵权,并没有完全按照结果归责原则来赔偿,而是部分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另外一部分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从保证公平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角度看,采用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刑事裁决错误的赔偿依据是存在着缺陷的。  (二)刑事司法赔偿的种类没有很好地区分  不同的司法侵权情况需要应用不同的赔偿归责原则来作为赔偿的依据。比如,有些裁决是因为司法人员违法或者有重大的过错,诸如在审理案件中行贿受贿、严重玩忽职守等,当然要追究违法者和过错者的责任,并需要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或过错归责原则进行追偿性的惩罚赔偿。但这是由于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侵权,与普通的错误裁决引起的侵权性质是不同的。  也就是说这是两个层面上的侵权情况。第一个层面,由于错误裁决导致了侵权,只要侵权事实成立,不管这种侵权是因为违法还是过错,或者是由于不可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国家都必须启动赔偿程序,以结果归责的原则先给予损害人赔偿。第二个层面,就是这种赔偿之后,还必须分清行为人侵权的原因,如果是行为人有违法或者重大过错的,在相关的处罚之外,还要对之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这种赔偿实际上不属于司法裁决领域的赔偿,而是司法人员以职权违法或者过错的赔偿,它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或者是过错归责原则。  这样两个层面和不同领域的赔偿其赔偿义务人也是不同的,第一层面的赔偿义务人应该是国家而不是具体的国家机关或者相关人员,其支出必须在国家财政中直接支出,而不是来自于相关的国家机关经费或者公务员本人。对于第二层面的赔偿,因为它是一种惩罚性的追偿,当然要相关的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本人负担。  可是,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和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都把刑事裁决错误和司法人员违法引起的侵权的赔偿,并列在刑事赔偿范围的同一个条文中,令人难以厘清刑事赔偿应该遵循何种归责原则,而实际上这两种赔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赔偿,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是完全不同的,虽然它们都同属于刑事赔偿的范畴。  (三)刑事赔偿范围极大地被压缩  国家赔偿法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必须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服务。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从这两方面的立法意图出发,更多地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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