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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法律制度构建探讨

简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法律制度构建探讨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日益严重,构建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土壤污染的隐蔽性、长期性、难以治理性等特征决定的。本文从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的主体、对象、评估责任及资金等方面对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进行分析,试图建立一套能从源头上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机制。  论文关键词 土壤环境质量 评估 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土壤污染源种类增多,对食品安全、生态安全体系构成极大的威胁。构建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分析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是土壤污染的隐蔽性、长期性、难以治理性等特征决定的,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一、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法律制度概述  (一)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法律制度概念  土壤环境质量是指土壤容纳、吸附和降解各种环境污染物质的能力。土壤环境质量的优劣决定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适宜性豍。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是指,为防治土壤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城乡土壤进行调查、分析和分级认定,提出预防或整治土壤污染、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法律制度有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主体、对象、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二)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法律制度意义  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豎。作为环境要素的一种,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难以治理性,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就会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产生一定的环境效应(水体或大气次生污染),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土壤环境要素的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建立一套从源头上保护土壤环境的法律机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查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综合数据库,是确保土壤环境安全的前提。依据评估结果,实行土壤环境分级认定,按评估土壤所符合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健康土壤、管治土壤、整治土壤,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或整治土壤污染、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有助于彻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二、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评估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但在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因涉及到水利、林业、草原、海洋、土地等资源管理部门等分管部门的分工合作和依法制约,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能力依然显得十分脆弱,环境主管部门更多呈现的是“形式管理主体”豏。纵向来讲,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双重领导,环境管理力度受限。  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的实施,涉及环保、国土、建设、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笔者认为,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定评估方案、出具评估结果、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评估、土壤分级认定等事项,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较为妥当。国土、建设、农业、卫生等部门作为协助部门,可对评估各环节及结果提出建议,但不具有决策和执行权。笔者认为,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专业性强,将审批权予以上级环保部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价值取向和政策影响。根据土壤质量分级认定结果,环保部门在听取国土、建设、农业、卫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管理方案。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环保部门可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机构代为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  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评估对象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城乡土壤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污染场地。根据2006年我国首次土壤污染调查结果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中的“七区二十三带”农产品主产区等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各市级人民政府要划定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明确土壤生态保护范围界线,并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城乡土壤进行调查评估。各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要结合本地生态规划;同时,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的要求,对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污染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豐。根据我国国情,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城乡土壤和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污染场地共同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的对象,有助于节约环保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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