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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劳教制度的废除派与改革派之观点梳理
简论我国劳教制度的废除派与改革派之观点梳理 论文摘要 根据我国劳教制度的发展历程,梳理其废除派、改革派联盟各自的主要观点,并作相应地深入分析,得出我国劳教制度“废改之争”的最核心问题是维持社会治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而问题又表现为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 论文关键词 劳教制度 废除派联盟 改革派联盟 最核心问题 我国劳教制度自1955年8月提出并创建以来,至2013年12月宣布废止,58年的历程主要经历了“创建发展—破坏、停滞—恢复发展—改革发展—废止”的五个发展阶段,历次变迁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的发展存在着诸多争论,而我国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也持不同的态度。因之前“法学界关于劳教制度改革一直有三种不同声音: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教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我们将第一种观点视作“废除派”观点,第二种和第三种种统一归并视作“改革派”观点,同时根据其目标和性质将原来的“保守派”也纳入“改革派”。 一、 废除派联盟的主要观点 我国劳教制度废除派联盟主要由部分研究人员以及广大非正式组织、非官方组织人员,特别是一些“两会”代表、律师和社会劣势阶层组成。他们一方面就劳教制度改革派的观点进行批判和反思,论证改革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还就废除劳教制度的观点进行辩护,论证废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废除派联盟认为: 第一,劳教制度缺乏合法性,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法治社会,合法性是评判执法行为的主要标准。正如王秋实所说,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考察这一制度确立之初的法源依据就能发现,这个制度本身缺乏宪法依据,或者说本质上是违宪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在2009年写成《中国劳教制度批评——基于100例上访劳教案的分析》,他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行政权被用来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应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尽快废除”。著名律师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批评劳教制度是“严重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恶法”,认为它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中已经确定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任何人不经公开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必须早日废除。 第二,劳教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问题重重,被公安部门“工具化”,司法化或准司法化艰难。我国劳教制度实际运行中问题重重,实体和程序更是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而在近些年的实践过程中,劳教制度问题更是日益凸显,如以“教养”之名行刑罚之实、实施劳教机关对劳教权随意使用、对现行劳教决定涉及不到的人进行劳教等。在一些案件里,一些权力机关利用劳教制度迫害无辜群众、打击上访群众,公民人权和依法治国精神遭到严重侵害,政府公信力也因此被严重损害。据此,2012年连续在国内自费代理六起劳教案件的国内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认为,劳教制度应“彻底废除,毫无改良的必要”。 第三,“改革派”力主用来“取代”劳教相关法规文件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难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中列入了《违法行为矫治法》,但其立法进程缓慢,法律明文明显“难产”,而其直接原因就是“矫治决定”取决于司法部门还是公安部门的分歧。曾参与相关立法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也透露,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进程已经停滞。同时,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处罚法》和《刑法》之间已经衔接得很紧密,不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存在中间,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第四,劳教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堪忧。2011年根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兰州、济南、南京、郑州4个城市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据媒体此前报道,上述4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但具体如何改革,改革的情况如何,四地的有关部门一直讳莫如深。2012年12月北京律师李方平等人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公安部及司法部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4个城市自2011年11月开始的劳教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成效。截止2013年1月上旬,李方平等人未收到相关回复。 第五,废除劳教制度为民心所向。在法制观念逐步深入的基础上,公民多对诸如河南某乡镇政府门口曾挂出“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标语表示反对。2003年8月,多名委员附议了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向省政协提交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0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黄琼瑶在全国人代会上建议取消现行劳动教养制度。2012年新华网的专题调查也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废除劳教制度。 二、改革派联盟的主要观点 劳教制度的改革派主要由主导政府出台的行政管理人员、部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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