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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压力容器、管道管理人员培训课件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规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压力容器法规性的规定,另一类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 1、压力容器的法规、技术规范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5.1 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 ; (2)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实施 ; (5)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8.31 ; (6)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3.1.24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01.10 ; (7)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8)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9)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 TSG R1001-200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 (11)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12)TSG R6001-2008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3)TSG 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4)TSG 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另外,锅炉的法规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细则》,气瓶的监察规程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由国务院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实施监 督检查,并负责实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对压力容器实施国家 技术监察的立法执法机构,并具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指导的性 质。其监察权具有法律权威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专门从事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2.2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内容: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制 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含进出口) 、使用、检 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技术工人; b.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 检测手段; c.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的维修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 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 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 可施工。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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