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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力 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二版 第 1 页共 7 页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10 年5 月28 日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编号:201005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浙江证监局浙证监上市字(2010)9号文《关于加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 会,由董秘具体负责确认。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 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 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监管局申报备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二版 第 2 页共 7 页 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秘应对《买 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 记并妥善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当日,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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