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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话说家庭农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核心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其新的信号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些个人和机构将会获得更多国家补贴,特别是首次出现了“家庭农场”的提法。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家庭农场”是一个陌生又模糊的概念。到底什么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在中国虽属新鲜词汇,但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被广泛认可和应用。例如美国的大中型家庭农场模式、法国的中型家庭农场模式和日本的小型家庭农场模式。   美国的大中型家庭农场模式   1776年7月,美国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美国政府开始考虑建立何种农业生产制度和经营组织来发展农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1820年确立了将共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制度,这促进了美国开发西部的移民热潮。1862年,美国通过“宅地法”,向真正需要土地的人赠送公有土地,逐渐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   美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为主,约占各类农场总数的87%,合伙农场占10%,公司农场占3%。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可以说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进行的。   在生产经营上,美国进行区域化布局,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两种农产品,向专业化发展。二次大战之后,美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农场主无暇顾及,逐渐分解出一些内容让专门的农业服务机构承担。   美国农业部的统计表明,美国的农业生产有向大型农场集中、产品单一化的趋势。美国大半农产品出自仅占2%的大型农场。中小型农场无法同大农业公司竞争,多数选择转卖农场,改作他行。中小型家庭农场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必须善用资源,开展特色经营。   法国的中型家庭农场模式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仅占总人口的2%教士和贵族拥有35%的土地,2000多万农民仅拥有65%的土地。   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颁布法令,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10年付清;农村公有土地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权利,法国土地逐渐走向集中化,只是家庭农场规模较小,农户土地面积小,地块小。   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一系列国家干预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法国的农场数量逐渐减少,农场的土地规模逐步扩大。   在法国,中小农场占很大比重,专业化程度很高,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等,专业农场大部分经营一种产品,突出各自产品特点。同时,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种、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现都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来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性生产转变为商品化生产。   日本的小型家庭农场模式   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此后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此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1962年对该法修订,农户土地规模可以超过3公顷,前提是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   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工业化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日本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日本政府一直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等。   中国的家庭农场   中国的家庭农场是在土地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衍生的新兴农业经营模式。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家庭农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可以形成固定的、稳定的一个职业。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但由于中国农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土地等基本资源紧缺,整体上看,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可能很大,发展进程也不可能很快。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很多农民工还长期在城市驻扎下来。在不少村庄则出现了“青壮年荒”,或者说是“劳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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