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保护之财产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的解释适用.pdfVIP

论侵权法保护之财产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的解释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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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保护之财产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的解释适用.pdf

⑤J广}m西ll警of官Gu高an等gx专iP科oliC学eA校c学ad报emy V第o12.277卷第N2o期2. 论侵权法保护之财产利益 — — 民《法通贝4》第一百O六条第二款的解释适用 方 帅 ,何叶彩 (1.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衢州 324000;2.衢州市住建局,浙江 衢州 324000) f摘 要1权利与利益的关系之争,涉及到对权利概念内涵的理解。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 款规定的“财产”,如果仅仅将之解释为财产权,那么只要行为人侵害的不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行为人就可 以不受侵权法规制。因此,司法实践应与立法相一致,采取概括性规范模式,将财产权利与财产利益保护统 一 起来,且一并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关键词】侵权;财产;权利;利益 中【图分类号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OO8—9438(2014)02-OO70-05 一 、 问题的提出 利与利益作区分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实务韪 此立场。 (一)权利意涵之争议 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债权究为何物?抑或权利之 关于完全形式上的概念,不少学者为此作了很 外的利益?学说上观点甚众。笔者较赞同:债权得为 多的努力。拉伦茨则认为,这些概念仍然只是根据法 侵权行为之赔偿客体,只是应就具体情形详加斟酌。 律逻辑,而不是根据 权“利”的内在意义(法律伦理和 侵害债权若仅系当事人之间,应依债务不履行处理; 法律 目的)和它的内容来对权利下定义,因而权利概 第三人侵害时就侵权规范目的而言,。除非第三人明 念应是一个 “框架概念”,即某人依法能享有什么,或 , 知债权之存在又故意以加损害于债权人为 目的者 者应该享有什么f11。由此观之,拉伦茨倾向于认为权 外,原则上不能以之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 利它是法律体系所明认的,具有不同种类型,但不包 (二)权利与利益之区分 括利益,各种利益通过法律制度以其他方式也能得 如前所述,将利益进行权利化是一种制定法上 到很好的保护,而不一定要设定成为·个 “权利”。持 的技术,藉此能支配个人利益。权利是法律化的个人 权利广义定义的学者则认为,权利为私法体系所保 利益,且个人利益并非权利本身,它只是权利的客 护之法律上利益,但不包括所谓之反射利益嘲,因而 体。一项利益可以作为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往往出于 无须在权利之外再设利益之讨论。 两个原因:一是该利益对于主体的重要性,例如生命 笔者从法律感情上较赞同广义说关于权利实质 权;二是该利益的范围具有确定性,例如物权的客体 之阐述,即权利乃指既存法律体系所明认之权利;利 是特定的物,物灭失了,则物权丧失或被侵害[31。虽 益则为权利以外为法规及公序良俗所保护之一切利 然某些生活利益范围不确定,但因为社会生活之发 益。但是,碍于待需保护之利益范围广泛,难以预估, 展,该类生活利益重要性 日渐上升,仍有可能被立法 为避免责任泛滥,立法特将部分生活中利益作为 权“ 或司法判例创设为权利,例如德国法上之一般人格 利”纳入法律体系,设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并兼顾 权和营业权。 个人之行为自由。故一般侵权行为概念之下,宜就权 权利与利益的区别大体如下:第一,权利的边界 收稿 目期:2013—12—25 网络出版:http:H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1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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