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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研究》中的“实存观”

《逻辑研究》中的“实存观”   “实存”问题,即哪此东西是现实存在的问题,被看做是“形而上学”的问题。对此,“《逻辑研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形而上学的中立性。”在“《逻辑研究》中的形而上学中立性”一文中,扎哈维认为,根据这种中立性,形而上学中的实在论和观念论都是需要避免的。更重要的是,这种中立性还是一打开了新远景的“一种解放运动”,这幅新远景就是由意向性所开启的,超越并先于心理-物理、内在-外在之分的,绝然被给予的领域:“意向行为-意向对象”。   虽然实在论和观念论被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实存”问题本身就不再是一个问题:难道我们真的可以全然不顾“实存”问题而展开一项研究吗?《逻辑研究》(下文简称LU)在任何东西的实存问题上,都是绝对中立的吗?“实存”是什么意思?本文试图就这此问题来展开一个讨论。   一、LU的基本思路及其“实存观”前提   观念之物和实在之物的区分对于LU的整个运思影响甚大,并且也促成了对胡塞尔的形而上学的实在论和观念论的解读。但是,胡塞尔是在对象性的层面、而非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做出这种区分的。也就是说,作为意向行为的对象,以及作为语言表述所指称的对象,“观念之物”和“实在之物”有着相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前者无法经由英国经验论者的方式被化归为后者。但是就它们的“实存”而言,胡塞尔基本保持了沉默:他既没有肯定观念之物是实存之物,也没有去讨论外部世界的实存问题。   对于LU而言,这个区分的重要性更在于,胡塞尔把它应用到了“含义”分析里边。在“导引”声张了逻辑学作为一门纯粹的理论科学的地位,以及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一些观念对象之后,第二编的六项研究试图利用观念之物和实在之物的区分来澄清“含义”、“概念”、“判断”、“真理”这此逻辑学的基本概念--这是《逻辑研究》之为“逻辑”研究的基本思路,在此思路之下,从“第五研究”开始,胡塞尔展开了描述心理学的分析。   “第五研究”“引论”的一开始指出:“正如任何一个观念统一都有一个实在可能性与之相符合一样,与含义相符合的是实在可能性以及现实性,与种类含义相符合的是意指的行为,而前者〔种类含义〕无非就是从后者〔意指的行为〕中观念地把握到的。”就像种类“红色”在具体的红色事物的颜色中有着对应物,种类“含义”(及其下分种)也在具体的意向行为中有着对应物(即意向行为的某此特征),前者是通过对后者的“种类化”、在一种反思性的本质直观中被获得的。   结合第三研究中对“独立内容”和“不独立内容”的一般论述,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找到了意向体验中的“质料”、“质性”,它们是不独立的内容或要素,前者决定了意向行为指向了什么对象、对象的什么方面,后者决定了以各种态度指向这对象,两者构成了“意向本质”。这个“意向本质”作为本质结构在先地规定了“意向体验”这个属。   再进一步,鉴于所有的不独立内容都需要奠基在独立内容之上,“意向本质”也无法例外。这里的独立内容就是在“第六研究”中得到研究的“代现性内容”(代现性内容是独立内容还是不独立内容,存疑)。鉴于代现方式的多种多样,胡塞尔又区分了“符号代现性的内容”与“直观代现性的内容”,以及处于两者之间、充盈程度由低到高的代现性内容。充实以及与之相关的 “真理”就在此基础上得到了研究。   但是,这一切都以即意向体验及其组成部分的“实存”为前提。意向体验必须是现实的,必须“真的有”( wirklich),必须”确实有”( dasein ),如果不是如此,如果它们都不过是胡塞尔的理论虚构或想象,那么这将会把LU的所有意义付之一炬。   于是,问题就是,何谓意向体验的“实存”?   二、LU的三个意识概念   我们从“第五研究”的三个意识概念出发:   ”1.意识作为经验自我所具有的整个实项(reell)的现象学组成、作为在体验流的统一之中的心理体验。2.意识作为对本己心理体验的内觉知。3.意识作为任何一种“心理行为”或”意向体验”的总称。”   “意识1”划定了 LU眼中的真正实存的领域-实项的存在。这是一条体验流,由每时每刻在我们意识当中所发生的“事件”(感知、想象、概念思维、快乐、痛苦等)以及这些事件的内容-实项的(reell)内容,而不是意向的内容-所组成。这此事件及其内容由于各种联系而编织成为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被称为“现象学自我”。而如果我们对这个现象学自我进行统觉,把它统觉为和一幢房子、一个树具有同等地位的事物统一体时,就成了“经验自我”。而如果我们相反,从素朴的“经验自我”出发,悬隔其经验的实在规定性(空间性、时间性),悬隔一切超越了实项内容的成分,进入到“现象学自我”,则成了胡塞尔后来的“先验还原”。经此还原后的“现象学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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