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缺陷及优化途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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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缺陷及优化途径.doc

论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缺陷及优化途径   【摘要】法律规则中的价值判断未必与具体案件中的利益冲突完全吻合,法律只针对普遍的,同种类的,具有典型特征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图景法律规则及其价值判断又显得缺乏规制的辐射力或在寻求探解的过程中,这一情形在立法上也同样存在,表现为立法者针对普遍而典型形态作出的价值判断,可能无法完全适用于个案。在现代司法实务中,它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应用模式。伴随着具体个案司法评判工作的展开,利益衡量显示出由其特性所决定的独特功能。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介入导致了一个司法的模糊地带,法官在缺乏统一评判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将直觉经验代替法律思维,恣意作出判断,有必要对其进行缺陷进行系统研究和优化。   【关键词】司法 利益衡量 优化途径   法官在正确合理运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司法思维路径指导下的实践顺利进行的依据。   一、司法中利益衡量易忽略的因素   在利益衡量适用中针对的是个案中的具体利益进行调整,如何针对林林总总的利益进行衡量调整,各个法官做法不一,更有甚者,针对有些因素极易被忽略。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衡量与法律解释方法中涉及到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价值判断更加倾向于以法律规则中所蕴含并从中提炼出抽象的,宽泛概念上的利益。   (一)案件中各方利益背后的本质探析   个案中的利益冲突斗争明确又具体,欲将价值判断运用于每个具体利益关系中唯恐力所不能及。法律规则中的价值判断未必与具体案件中的利益冲突完全吻合,法律只针对普遍的,同种类的,具有典型特征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图景法律规则及其价值判断又显得缺乏规制的辐射力或在寻求探解的过程中,这一情形在立法上也同样存在,表现为立法者针对普遍而典型形态作出的价值判断,可能无法完全适用于个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往往关注的是当事人自身的诉求,运用现行法律规则及价值判断,力图在法律范围内高效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矛盾冲突。原因在于法官的职业要求和精神使法官在办案中深谙当事人的诉求,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的实现,与个案利益紧密相关联的仍有相关的深度利益往往被忽略或暂未被关注。例如非生源地公办学校与异地借读学生入学资格与培养费用问题所引起的利益冲突,表面上看是学校标准性收费与借读生之间的利益冲突,但这一利益冲突的背后涉及的是受教育权与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如在医患矛盾极为突出的时期,突出表现为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之间的纠纷,并逐步升格为患者及其家属对医护人员的人身权的侵害,如此激化的医患利益矛盾纠纷背后折射出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如何切实保护,医疗卫生事业如何健康发展,公共场所安全问题如何得到有效维护等利益问题。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基于但又不限于个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全面地审视各方具体利益及其影射出的深度利益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应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司法建议,或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准备详实而确凿的材料,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新的司法实践积聚更为广阔而详尽的理论依据。   (二)案件中的法益界定和利益位阶   法官在司法中要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进行甄别,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工作,特别是从事司法实务尚未掌握更多司法经验的年轻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难免出现疏漏。此外,仍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受到来自当事人的干扰或其他社会机构的影响。在司法实务与理论中,法律将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非法律保护的利益明确地划分了清晰的界线。在商事法律中,法律仅调整因不正当竞争、垄断或故意侵权等违法性市场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形。法官在利益衡量时,首先应对各种利益进行筛选,确定哪些利益应当受法律的规制,哪些利益是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利益。其次在筛选入围的法律调整的利益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各种利益发生冲突以后必然形成利益位阶的局面,这种情境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权衡对于哪些利益应优先得到保护或者哪些利益应得到比例更大的保护。例如当案件中的两个法益处于同等地位时,不得已损害其中之一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必要限度。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利益位阶进行定位,针对法益进行界定,法官须站在全局高度,综合考量。以此使办结的具体案件对争讼利益进行有效分配,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缓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增加社会财富,达到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的目标。   二、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应用缺陷   (一)利益衡量理论体系尚未健全   法律方法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明确的说明,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利益衡量理论并未直接用于司法实务中,而是作为概念法学的对立面而被关注和研究的一个课题。但在现代司法实务中,它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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