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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doc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
摘 要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限度历来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之争。二战后限制豁免主义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接受,但其中的行为区分标准仍存在着问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对限制豁免主义有了新的发展,在此种国际环境下,中国也应当调整自己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关键词 管辖豁免 限制豁免 行为区分标准 联合国国家 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作者简介:程秋婧,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4-03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通常来说主要是司法方面的,即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问题。从长期的理论发展和国家实践来看,不可否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已经成为了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但是关于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度问题历来是有争议的,主要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之争。其中限制豁免主义从兴起到现在不断发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一、 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
(一) 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过程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随着国际交往过程而产生的。18世纪前,国家间的交往主要限于外交使者和君主个人之间,因此这方面的制度主要表现为外交使节、君主的特权和豁免。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政府的职能有所扩张,国家间的交往也涉及到经济和其他领域,因此构成了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产生的直接契机。1812年美国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帆船案”中的判决被认为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正式缘起。后来英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以及法国法院判决的“巴尔盖里诉西班牙政府案”都坚持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豁免主义是伴随着国家豁免原则而存在的,意大利、比利时、瑞士等一些国家一开始就采用限制豁免原则。限制豁免原则是指将国家的行为区分为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称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对于国家的公法行为予以豁免,私法行为则不予豁免。不过直到二战以前,绝对豁免主义占据优势地位。以美国、英国为首的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主要采取的是绝对豁免原则。对绝对豁免的定义,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明示放弃豁免权”。但二战以后,形势发生了改变。1952年,美国的“泰特公函”标志着美国的官方政策决定转向限制豁免主义。随后美国在1976年通过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该法案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外国国家的‘商业财产’可以被扣押以执行判决”;1978年英国颁布《国家豁免法》确定了英国法院在裁判和执行外国及其财产的限制豁免主义。除此之外,还有加拿大、新加坡等国也纷纷通过立法对限制豁免主义法典化。除了以国内法加以确定之外,这些国家还通过一些国际条约对限制豁免主义进行规定,例如1972年西欧国家签订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还是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公约,也意味着限制豁免主义在国际社会上得到越来越多的接受。
(二) 限制豁免主义兴起的原因
为何限制豁免主义在二战后会得到以英美国家为首的其他国家的接受,甚至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采用该立场,我认为与二战后的这几个社会现象有关:
第一,二战后,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政府的经济职能进一步扩大,对经济的掌控越来越多,政府参与对外贸易活动的情况也增多。
第二,二战后一批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对外贸易垄断的社会主义国家兴起。在这些国家,往往是由国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第三,二战后取得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经济独立,发展民族经济,设立国营企业,增加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成分。
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之下,随着各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频繁,以国家为被告的诉讼频频发生。而采取绝对豁免原则的国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实施管辖的,由此造成了其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限制豁免主义使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趋于平等,更有利于公平正义。因此,以英美为首的国家逐渐转向限制豁免主义。当这些国家坚持限制豁免立场时,其他国家如再坚持绝对豁免立场只会对自己的处境造成不利,所以更多的国家开始转向限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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