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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家庭弱者财产权的保护.doc
论农村家庭弱者财产权的保护
摘 要 随着农村的发展,人们婚恋观念的改变和开放,特别是农村外出务工家庭的增多,农村离婚案件更是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农村特有的家庭分工及财产管理模式,以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离婚纠纷多轮诉讼现象,都给家庭中的强者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提供了机会,从而极有可能损害弱者合法的财产权。如何保护农村离婚家庭中弱者的财产权,也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 离婚 弱者 财产权 公平
作者简介:张鑫伟,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1-02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农村的离婚案件时,为从挽救婚姻、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除了非常明确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案件外,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一般会驳回其离婚请求,待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认为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再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离婚纠纷多轮诉讼现象。这一做法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却已经成为许多法院的习惯做法。
由于法律的限制,下一次起诉一般只能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6个月后才能得到法院受理。在多轮离婚纠纷间隔的6个月这段时间内,为分得更多的财产,夫妻双方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有的早早取走存折上的数万元存款并在今后的离婚诉讼中声称已用完,有的炮制出巨额外债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在农村家庭,能够利用这6个月时间达到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目的,一般只有强者才能顺利做到,而弱者此时所做更多的是如何防止强者实施这一行为,以使自己合法的财产权不受损失。
一、农村家庭弱者的产生及界定
受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性别不平等现象影响,当前许多农村家庭中仍存在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惯。大部分是丈夫外出赚钱养家,妻子履行相夫教子、居家敬孝职责,这使女性的经济权力多限于支配有限的生活性资料。而男性因多从事经营管理,掌握着关键性的资源,这就使得家庭中的男性成为强者,女性成为弱者。当然随着“夫权至上”观念不断改变,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提高,许多见多识广、有一技之长等优点的女性在家庭中取得了更多的权利,甚至成为“当家人”,如管理家中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这又使得部分女性成为强者,男性成为弱者。由于人的能力、生理、机会等自然原因以及社会原因,农村家庭中往往有一方掌握了家庭主要事务管理权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权、财产处分权等权利而成为强者,另一方则在对方的安排或支配下从事简单劳动成为弱者。
界定农村婚姻家庭中谁是弱者、谁是强者?笔者认为,拥有以下三方面权利的一般可以判断为强者,反之则为弱者。一是决策权。对家庭重大事项能单独作出决策或拥有最终决策权的,如家庭从事何种生产、投资方向、购置家庭固定资产、子女教育和婚嫁、夫妻双方的工作变动或调动等。二是管理权。管理着家庭主要财政收支、债权债务等家庭主要财产的,特别是存款、财产凭证、账本等。三是代表权。在对外的交际上,能够独立代表家庭参与重大社会活动的。在比例上,这三方面权利控制的比例愈强,则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二、农村家庭弱者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原因
农村家庭中存在强者与弱者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弱者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呢?
(一)案件不能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即使各地法院针对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规定,其标准也是非常严格,当事人一般都难以举证证明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判决不准离婚后,弱者为了不让对方有转移、藏匿共同财产的时间,想尽快进入下一轮诉讼程序,但由于法律的限制只能在6个月以后,这段时间只能是眼睁睁地看着共同财产被转移而束手无策。
(二)立法不允许婚内财产分割
既然第二次起诉婚要在6个月之内,那么弱者是否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虽然《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由于《物权法》本身没有对“重大理由”作出说明,也未出台《物权法》解释对“重大理由”予以释明,所以《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这一条款,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讲,还需要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目前司法操作中,考虑到家庭的团结、社会的稳定,法院对婚内分割财产的诉求是不予受理的。
(三)弱者诉讼能力低、举证难
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使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被另一方非法转移、隐藏的举证责任毫无疑问地单方的、全部的落在了并不掌握家庭财产权的弱者身上。由于现实中实施转移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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