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陈述意见权之审前程序保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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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陈述意见权之审前程序保障.doc

论刑事被害人陈述意见权之审前程序保障 摘 要 陈述意见权是刑事被害人的一项应有诉讼权利。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背景下,保障这一权利日益显得必要及重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若干审前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制度,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预想的效果,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具体的落实程序。本文从程序法视角较为系统地提出审前阶段的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内容、违反程序带来的后果、做好意见笔录等。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陈述意见权 审前程序 作者简介:郑瑞平,法学博士,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3-03 刑事被害人陈述意见是被害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具体内容包含了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其对案件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关切事项的意见等。刑事被害人陈述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它既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一种方式,又是被害人作证的一种方法,还是被害人叙说被害经历以治疗心理创伤的一种手段。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与口供一样都是刑事诉讼中稀有的司法资源。因此,保障刑事被害人陈述权,对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被害人恢复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审判开始之前,侦查阶段的询问被害人制度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同时却缺乏相应的具体程序设计,这使得听取意见变成可有可无的诉讼行为,同时导致被害人在实践中常常被忽略,成为不幸被遗忘的当事人。 一、刑事诉讼法的变化与问题的提出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个法律条文有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有听取被害人包括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义务,二是对所听取的意见有两种处理方式:或者记录在案,或者附卷。第二层含义是新增加的内容,第一层含义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具体为第139条),但是检察院对听取意见的义务在实践中执行得并不理想,有的检察官反映其所在的检察院在办案中根本就没有“听取”被害人意见这一程序。原因首先在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理念上并未得到充分重视。被害人虽然在立法上被赋予了“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在刑事诉讼“国家――犯罪人”结构的背景下,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权多加关注,被害人仅仅发挥着辅助国家追诉犯罪的证人功能。原因之二在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程序失灵。原刑事诉讼法缺少对不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刑事程序法如果没有确立旨在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无效的机制,那么相关的程序规则将变得无法实施,具有了天然失灵的可能性。 这是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则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原因之三在于收益驱动问题,检察机关从听取被害人意见中并不能获得直接的收益导致其主动询问的动力不足。换句话说,被害人的陈述对于刑事诉讼的进程影响甚微,是否听取被害人意见,对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实质影响不大。这是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讲的,检察人员从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可以判断存在哪些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理由后可以为庭审质证、辩论制定策略和证据准备。原因之四在于被害人的不配合或者诉讼效率不高。由于对刑事程序不熟悉,有的被害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后再次接受询问会有抵触情绪,有的被害人对司法机关抱有不信任的态度,某些涉及隐私案件的被害人羞于反复就案情做出陈述,出现这些情况时,被害人很可能不愿意配合接受检察人员的询问。另一方面,某些涉众型案件中的被害人多达上百人,办案时间的有限性和办案任务的繁重性也使得让检察人员逐一听取被害人意见难以实现。结合听取被害人意见所能带来的收益,这一行为的效力经过理性考虑,听取被害人意见往往就被忽略了。 现行刑事诉讼法较之旧法,在第2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需要给予同等重视,不能偏废。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就主要表现为要保障被害人的陈述意见权。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起诉不能只是书面审查,走过场。实践中已有检察院开始执行这一制度,据呼伦贝尔日报报导,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自2013年元旦起,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做到每案必听,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通知被害人或其亲属,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将被害人意见制作笔录并记入审查报告。 被害人陈述意见权的义务主体是检察机关及其具体的办案人员,实现这一权利的关键环节在于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程序与配套制度。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程序具体包括了听取意见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地点、不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法律后果等。 二、听取刑事被害人意见制度的程序构建 (一)听取刑事被害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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