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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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中组发〔2010〕8号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 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 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 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 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 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 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 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 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 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 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 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 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 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 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 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 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 “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 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 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 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 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 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 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 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 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 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 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 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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