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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销社改制法律问题刍议.doc
农村供销社改制法律问题刍议
(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新疆 伊宁 835000)
摘 要:农村供销社的改制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及扶持,由于国家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不完善以及农村供销社改制中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农村供销社的发展与政府、农业经济、农民息息相关,农村供销社改制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合理的政策以及完备的改制方案与之匹配。本文通过对农村供销社改制性质的界定,对农村供销社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提出一些有利于农村供销社改制与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农村供销社; 产权制度; 治理结构;
引 言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的弱势和低效,是其难以参加国际竞争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农民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农民增产不增收,成为影响农民致富和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难题。农村供销社的发展符合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加快推进农村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农村供销社的成功改制不仅能有效利用国家资源发展经济,还能有效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供销社改制中出现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供销社的发展前景,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
一、农村供销社的性质及改革趋势
关于农村供销社性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第一章二条和中央5号文件对此做了界定: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农村供销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由于供销社成立的历史原因以及处在政府、市场、农民之间,也成就了农村供销社具有特殊的性质,“即亦官、亦商、亦民”。
首先,农村供销社是一个政府参与经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虽然现在各级供销合作社已经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依然行驶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接受政府的扶持与指导。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生产资料的购买高价格以及农业生产高成本,使农民增收无法实现。所以政府通过供销社进行市场运作,把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供销合作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职能和财力代替政府参与市场运作,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
其次,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为农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实现对农民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供销合作社再发展过程中积极为农产品的流通和农民生产以及生活资料的供应提供便利,引导农民积极的进入市场,促进农民增收。
最后,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作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它以国有投资控股社有企业,并享有国家许可的涉农物资专营权,这充分显示供销合作社的国有国营性质。同时,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专业社吸收农民入股,以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目的,又体现入股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和持股农民联合合作民有、民治、民享的特点,既有集体经济的特点,又有民营经济的特点,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经济的深入,在与传统农村经济发展体制的碰撞下,农村供销社的性质以及存在价值尤其突兀,在保持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走集约化的经营道路是供销社发展的必经之路。
以直属企业为依托,引入社会的优质资源,组建供销社实业发展的股份制企业是供销社发展的必定模式。全面拓展经济领域,走现代化的经营模式,以优价优质为根本的农资配送糸列化服务,以小超市为窗口,方便群众购买,开展日用消费品代理制和物流中心,以加工增值为目的农产品销售服务体糸,实现最佳劳动价值,把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建立绿色品牌,是体现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特色发展趋势。
二、农村供销社在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近几年,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新形势下,由于宏观指导不力,对供销社改革的政策不配套、不及时,供销社在理论思想上准备不足等原因,干部职工对市场经济与合作经济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给供销社改革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致使部分地区和单位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偏向无论在农村日用消费品的供应还是废旧农资的收购上市场的份额都被个体商户逐渐替代。另一方面政策制定与供销社实际发展的冲突,其合法地位也在受威胁,缺少有效制度给予,致使供销社连年亏损、剩下大额的职工、退休干部和遗属以及大额资金挂账,很多基层社都面临生存危机。
三、农村供销社改制路径设计
为了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就需要农村供销社发挥其媒介作用。深化农村供销社的产权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农村供销社的服务体系,使之适应现代农业经济发展规律,是农村供销社发展的根本所在。政府、企业积极引导,为农村供销社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氛围。
(一)深化产权改革与引导供销社制度化经营
“发展供销社最根本就是要确定产权改革的方向,供销社是由农民入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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