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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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vsternAndSociety {};J占轧金 己O1O年1己月(上) 论 国毛舷 主请求仅第●●●●■-,●人制度的宠善 刘 晔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丰富以及诉讼经济价值取向的要求,第三人应运而生。其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颇受 人关注,由于现今我 国立法在此存在缺陷,使得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滥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制度的现象。本文就其立法缺陷,结合其参诉依据,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方被告 辅助参加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o)l2-039—02 一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概述 律上负有某种义务。因此,他与他所参JJu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 系,形式上利益一致 ,实质上有潜在的对立性。 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 二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 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Ju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 (一)立法上存在相互矛盾 参JJu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做出 讼权利义务。”正确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据的含义是 规定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了解此制度的核心,这有助于准确认定无独第三人,防止滥用无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 由人民法院通知参JJu诉讼。”第 66条又做出了这样 的规定:“在诉 (一)无独立请求权 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 请求权包括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 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 法上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 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 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求或者 申请撤诉。”这样本来应相互呼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此 无独立请求权是指,在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不享 处却出现了抵触,具体体现在:法律中规定 “只有当第三人被确定 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不能独立提 出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因 为有民事法律责任的时候才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解释中将 而也无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 其在时间上的适用扩大到了整个一审程序。其次,法律规定其有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的显着特征 。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解释中却又对此做出了限制拄¨无权放弃、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变更诉讼请求或 申请撤诉。学界普遍认为此项司法解释明显是 这种利害关系是指民法上的利害关系, 案件的处理结果可 以司法而违反立法,与现行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 能会触及影响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可能产生对其 民事权益的限 发生抵触。 制、增JJu、减少等方面的影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牵连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 首先,这种牵连关系是法律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它可分 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权利义务。”这个规定使无独立请 为:(1)两法律关系中主体牵连,即同一个主体涉及了两个不同的 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模糊。现在理论界关于其地位界定有两 法律关系,并且这两个法律关系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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