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pdfVIP

有关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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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吴汉东 法律的经济分析结果表明,植根于经济生活中的法律不仅应具备维系社会正 义的职能,还应负担起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使命。质言之, 正义与效益构成了当代法律的双重价值目标。本文试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结构和效益等问题,以揭示这一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从 而为我们认识、评价知识产权的功能提供新的思维方式。 一、产权界定与知识产权的制度选择 财产法的经济目标在于最合理地利用有限资源和最大限度地扩大产出,即实 现效益的最大化。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产权的界定,产权描述的是一个人对某一 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 “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 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1] 在知识、信息(包括作品、发明、标记等在内的精神产品)这一无形资源上界定 产权,导源于经济学家关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理论。经济学家对产品的分类 是依据其消费形态和使用状况进行的。最早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作出明 确说明的是保罗 ·A·萨缪尔森(1955年)。他以苹果(私人产品)和路灯 (公共产品)为例描述了两者的经济含义。所谓私人产品是指在使用和消费上具 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该类物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 用,正如学者所比喻的那样,“一条裤子在某个时间只能为一个人穿着”,“一 辆汽车不能同时朝两个不同的方向行驶”。这说明,“在私人产品的消费上具有 对抗性”。[2]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在使用和消费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该 类物品 “一旦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得到它”。[3]公共产品可以在某 一时空条件下为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例如公共汽车为每个乘客提供服务、路灯 为不同的人提供便利,即说明公共产品在消费上无对抗性。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种属 性。早在1959年尼尔逊(Nelson)就讨论了知识的公共产品性质,而 阿罗(Arrow)在1962年论及信息经济时也谈到知识的公共问题。综合 起来说,知识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很 难控制知识创新的成果。如果创造者将其知识产品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新活动 就不会被承认,从而失去社会意义。如果创造者将知识产品公之于众,他对信息 这一无形资源事实上又难以有效控制;第二,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并不影响他个 人的消费,无数个人可以共享某一公开的信息资源。无形的知识产品以有形的载 体形式公开,即可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 “公用性”;第三,知识产品上一种易逝 性资产。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一旦生产者将其 信息出售给某一消费者,那个消费者就会变为原生产者的潜在竞争对手,或是其 他消费者成为该信息的 “搭便车者”。后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即是无偿仿制或复 制他人知识产品的情形;第四,知识产品的消费与其他公共产品不同,它的使用 不仅不会产生有形损耗,从而使知识产品减少,反而可能扩张社会的无形类资源 总量。但是,由于 “外部性”原因,生产者提供的信息往往被消费者自由使用, 其结果虽然是知识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创造者个人取得的效益,但同时 导致知识产品生产者难以通过出售信息来收回成本。[4] 知识产品在经济学上是资源,在法律上则可视为一种财产。知识产品之所以 能够成为知识财产,成为财产法的保护对象,从经济动因来说主要有两点:(1) 知识产品的有用性。知识信息是社会中最为有用的资源之一,是社会财富的重要 组成部分。首先,知识产品能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 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也能投入生产领域转化为有形的物质产品,满足人们物质 生活的需要,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识产品具备了商品 的基本属性,或说是商品化了。它们同物质产品一样,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 是人类辛勤劳动的结果,所不同的是,它的智力消耗大于体力消耗,并作为人类 的抽象劳动凝结在知识产品之中。(2)知识产品的稀缺性。资源作为财产的另 一原因是它的稀缺性。知识信息不是一种天然生成并取之不尽的资源,其稀缺性 首先表现为知识产品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成本化。知识经济学理论认为, 知识信息的生产过程包括知识输入、知识加工、知识产品输出三大环节:知识输 入是指知识教育和培训、信息的收集等过程;知识加工是指通过智力投入而进行 创造性的劳动,从而生产出新的智力成果的过程;知识产品输出是指信息、技术、 艺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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