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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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及 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台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徐銘通 一、前 言 「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二、消費資訊之規範 1.廣告是契約的一部份: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 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2.何謂廣告: 消保法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 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二、消費資訊之規範 3.企業經營者應證明廣告之真實性: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4.媒體或代言人連帶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 連帶責任。 三、廣告引起消費爭議案例 1.喬登快閃 2.土耳其草莓 3.從A變成D 4.保證醫科、保證台大 5.六合夜市的「現代算命第一高手」 6.麗星郵輪的「國際安管認證」 7.PCHOME健胸小可愛 8.輕嚼一口,挺峯一世 9.停車空間便黃金店面 10.超值限量 四、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個別磋商條款: 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重要原則 (一)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 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應提供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 款內容。 (四)異常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五)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有強制力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重要原則 1.範本與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差異。 2.範本無法律上拘束力。 3.未記載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4.違反經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例:購車契約)。 2.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例:附卡)。 3.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例:商品禮券)。 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六、定型化契約案例 1.貨物出門、概不退換 2.最低消費與禁帶外食 3.醫院手術同意書 4.三國群英online 5.北埔的菜脯蛋五百元 6.不動產買賣訂金(斡旋金) 六、定型化契約案例 7.一千六百萬的瘦身美容契約 8.國外旅遊契約應記載事項 9.信用卡與現金卡使用契約 10.加州健身;遞延性契約 七、商品及服務責任 1.企業經營者應付無過失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7)。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消7) 八、商品及服務責任 2.消保法之商品: 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 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施4)。 3.是否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 情事認定之: (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施5) 九、商品責任案例 1.八仙樂園,臥墊滑道 2.彰銀存款遭盜案 3.華航的澎湖空難 4.仲介車位錯賣、瞞賣凶宅 5.盛香珍一口果凍 6.醫療糾紛是否為消費糾紛 十、特種買賣 郵購及訪問買賣契約 消費者有七天猶豫期間 解約必須於商品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或將商品寄回 (書面通知務必以存證信函寄出) 十一、特種買賣 1.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十一、特種買賣 2.郵購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3.訪問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十二、特種買賣案例 1.郵購買賣—電子商務、訂1送12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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