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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附加异地亲属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192202112172093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是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

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

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

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致。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因

该意外伤害为直接或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日数超过7天(含7天),同时被保险人所在地与其

成年直系亲属的日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以下

简称“探望人”)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一项或两项合理且必要的实际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异地亲属慰问探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给

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1.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公共交通费用,和

/或

2.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探望人照料被保险人发生的限于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

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探望人连续住宿不超过30天的住宿费用。

探望人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

他高速列车)最高以二等座为限;合理住宿限三星级或以下级别酒店单人间的

房(间)费,不包含餐费、洗衣费等服务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二)因慢性病或投保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

(四)因预防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而发生的治疗;

(五)因腰椎间盘突出或膨出、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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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八)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九)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非在其常住地的,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

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其治疗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常住地后

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的;

(十)投保前已发生治疗。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

险单中。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

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

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由被保险人与探望人的日常居住地所在街道或居委出具的日常居住地

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与探望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六)探望人的住宿费用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七)探望人往返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登机牌原件;

(八)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的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

及其他相关医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病理学报告、手术记录等);

(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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