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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预防接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252202112172092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是建信财险预防接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

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约定为准;本

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致。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偶合症意外

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但必须与

主险条款第五条相对应的第(一)、(二)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投保,投保人

投保的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主

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定程序确认的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因此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

定程序确认,明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其在医疗

机构接受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内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

医疗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

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伤

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医药费、材料费、当地救护车使

用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二)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

定程序确认,明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

其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内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

的、符合医疗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

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不能排

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医药费、材料费、当地救护车使

用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偶合症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

定程序确认,明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偶合症,导致其在医疗机构接受治

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内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医疗机构所

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偶合症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偶合症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医药费、材料费、当地救护车使

用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仅对符合《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药品用量的医疗费

用进行赔偿,超出《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医药品用量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

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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