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财险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B 款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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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B款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192202108271065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是建信财险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B款(以下

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约定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

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

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

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

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

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

期后(连续重新投保的不在此限),因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对被保险

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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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

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

(十一)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被保险人的既往症;

(十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一)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

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二)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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