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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附加自费医疗费用保险C款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252202108301273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是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

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约定为准;本

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致。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自费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连续重新投保的不在此限)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

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期间内产生的,不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

疗保险主管部门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乙类药品范围的其他药品

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项目,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

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

付自费药品费用保险金。

(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连续重新投保的不在此限)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期间内产生的,

根据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

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赔付项目,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自费诊疗项目费用保险金。

(三)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连续重新投保的不在此限)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期间内产生的,

1

根据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

目范围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及超过医疗

服务设施项目支付标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项目,在扣

除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保险金。

保险金额、赔付项目、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自费药品费用保险金额、自费诊疗项

目费用保险金额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保险金额,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赔付项目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第七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

致。

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保险人同意,交

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此页内容结束)

2

建信财险附加自费医疗费用保险C款费率表

(产品注册号:C00021232522021083012733)

一、基准费率(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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