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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境外留学人员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境外留学人员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个人境外留学人员医疗保险(互联网)(以下简称

“主险”)的基础上,可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

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包括:

(一)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按其规定的伤残评定原

则进行伤残评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在此基础上,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二)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虽然超过180日才身故,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

果关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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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境外留学人员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项约定处理。但若被保

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

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

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列明的残疾;

(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或者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

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五)被保险人猝死;

(六)主险条款第十三条“通用责任免除”所列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

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期间,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期间不在此限;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四)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第四部分保险期间

第六条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第五部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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