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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2023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2023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

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延长保修服务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

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延保保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延

保合同”),如果保险产品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延保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

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维修或更换的,保险人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故障或质量问

题,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发生厂商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二)发生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在厂商保修服务范围以外,但属于延保合同额外服

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责任免除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产品;

(二)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无延保合同和有效销售发票;

(四)产品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

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消费者提出维修要求时不在延保期内;

(六)不属于延保合同中约定范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保险产品存在由于

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保险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

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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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2023版)

(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故意行为、误告、不作

为行为;

(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延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八)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

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提高、改善保险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七)保险产品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磨损或损耗,以及更换超

过合理使用寿命的易损、易耗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

商之间的任何诉讼以及诉讼抗辩费用;

(十)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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