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pdfVIP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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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从事辐射相关工作资质从事放

射源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退役及中间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

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赔偿被保险人在如下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在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

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合同约定的意外辐射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

并且受害方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

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条所指约

定的地域范围包括:

(一)保单列明的固定场所范围内;

(二)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

因公出差原因被携带至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保单列明固定场所范围外;

(三)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且由被保险人负责承运的放射源与射线装

置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运输及贮存过程。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如下附加支出和费用:

(一)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事故受害主体支出的应急救援费用、急救和医疗费

用、应急检验及检测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应

急处置费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限值内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辐射源或实践产生的照射;

(五)未取得辐射工作相关许可,或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未获得质量合格证书而开展辐射工作造成

的,但在进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时除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版)

(六)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照国家法规、标准要求从事超越其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的

行为;

(七)由任何非民用的放射性物质所造成的;

(八)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意外辐射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年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害;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保单列明的固定场所范围内的环境损害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

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一切间接损失;

(九)无法认定事故原因属于放射性损害的损失及无法核实损失的金额部分;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陪额、免赔天数。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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