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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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是阳光农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

本附加险合同为准。除本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

本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住院津贴的给付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

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日计算给付住院津贴保险

金。

每人日赔偿金额、每次免赔天数和单次给付最高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

达到18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三)一般体检、疗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投保前已有残疾、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等于每人日赔偿金额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给付最高天数。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合同保持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

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

1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

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

断证明及病历;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条因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释义

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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