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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划分工作,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等各类安全事件的处置实践,制定本标准。旨在通过科学、统一的划分标准,保障事故调查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与追责程序。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责任认定及处理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2.部门规章及行业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认定的具体要求。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规范事故类别、伤害程度及责任划分的技术依据。
(3)其他行业性安全标准: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专项领域规定。
(三)适用范围
1.事故类型适用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2)公共场所、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事故。
(3)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安全责任事故(需明确人为责任与自然因素的边界)。
2.责任主体适用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涉及事故发生的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如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等)。
3.地域与时间适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标准。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发生事故按本标准执行;历史事故按发生时规定处理,若新标准更有利于责任认定的,可参照执行。
(四)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事故划分必须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为依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责任认定于法有据。
2.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故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收集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排除主观因素干扰,确保责任划分与实际行为、因果关系相一致。
3.权责一致原则
根据责任主体在事故中的职责权限、履职情况及行为后果,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4.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责任划分倒逼责任主体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强化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5.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
对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事故,追究过错责任;对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五)术语定义
1.安全责任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缺陷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意外事件。
2.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间接促成事故发生的责任。
4.领导责任:指领导者对分管领域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监督责任: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督促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
6.事故等级: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事故等级划分依据
(一)人员伤亡标准
1.死亡人数界定
(1)单人死亡:指事故中1人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通常作为一般事故的起点判定条件。
(2)多人死亡:根据死亡人数区间划分事故等级,2至9人死亡构成较大事故,10至29人死亡为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则为特别重大事故。
(3)死亡人数计算:以事故发生后30天内经医疗机构正式确认的死亡人数为准,包括当场死亡和后续因伤情恶化导致的死亡。
2.重伤人数界定
(1)重伤定义: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重伤指造成肢体残缺、视觉听觉丧失、内脏严重损伤等需要长期治疗或影响劳动能力的伤害。
(2)重伤人数区间:1至9人重伤对应一般事故,10至49人重伤为较大事故,50至99人重伤为重大事故,100人及以上为特别重大事故。
(3)重伤判定依据: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结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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