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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案例1】

某人〔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案例2】

童某借给安某70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

;;【案例1】

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创造,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创造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强制性和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标准,目的在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事前调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标准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方法。

法律标准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行为模式分为任意性的和强制性的,例如遗嘱形式是任意性的,见证人的有关规定那么是强制性的。任意性规定表达着意思自治的原那么;强制性规定表达了公共秩序的要求。;〔二〕事后调整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例如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规定。

2、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3、惩罚。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形式有: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那么等。;四、民法的理念

〔一〕主体平等

〔二〕意思自治

〔三〕权利本位;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二、民法原那么上为私法

和私法相对应的是公法。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为公法。

人类在概念上区分公、私法,始于罗马时代,但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那么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篡?中写到:“它们〔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那么造福于私人。〞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民法应是私法。调整私法的民法观认为,对市民生活的调整应以民法的事前调整,任意性标准调整为主,建立当事人自由竞争的规那么;事后调整和强制性标准调整是次要的调整手段;而行政调整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国家对民事生活不应干预太多。;;第三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二、民法与商法

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法关系根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国际性。

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别离两种立法体例。目前民商合一体例居多。;三、民法与亲属法

亲属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亲属法是民法的组成局部,是种属关系。我国关于亲属法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那么、婚姻法、收养法中。;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如: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原那么规定。?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民法通那么

?民法通那么?是狭义的民法。;;;第五节民法的适用;;;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那么,以新法、后法为准,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标准,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那么,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追溯力,表达为“有利追溯〞原那么。所谓有利追溯原那么,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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