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PPT第6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pptxVIP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PPT第6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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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新闻传播与人格权益的冲突和平衡第一节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侵犯人格权的犯罪侵权责任和救济新闻传播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节新闻传播与人格权益的冲突和平衡

第一节(一)权利主体与内容1.自然人享有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等与新闻传播无直接冲突,不涉及)。2.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仅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二)特殊主体的人格权益保护1.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受保护,近亲属可主张侵权责任(无近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追责)。2.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特殊保护,侵害其权益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可起诉,无时效限制(《民法典》第185条、《英雄烈士保护法》)。一、人格权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一)从分散规定到体系化1.1986年《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名誉权、肖像权等,依赖司法解释(如1993年、1998年关于名誉权的解答)。2.2021年《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系统规定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具体人格权,吸收既往司法解释核心内容,确立新闻报道与人格权平衡的原则。(二)法律衔接1.与“总则”“侵权责任”编衔接:如过错责任原则(第1165条)、网络侵权责任(第1194-1197条)、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2.与其他法律配合:刑法(侮辱罪、诽谤罪)、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诽谤的处罚)、专项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演进

第一节(一)侵权内容已公开发布1.损害事实的核心:内容被公众知悉(如报刊刊登、网络传播、微信群发布等),无需额外证明社会评价降低,传播即视为损害存在(自然人);法人需证明实际损失。2.案例:北京某业主在小区微信群辱骂美容师,因内容公开且具侮辱性,被判侵权。(二)行为具有违法性1.违反法律规定:如诽谤(虚假事实)、侮辱(贬损人格)、泄露隐私、非法使用肖像等。2.例外:法律允许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如合理使用他人信息)不属违法。(三)内容具有特定指向1.需明确指向特定人:可通过姓名、肖像、特征描述(如影射)识别,非泛指。2.案例:小说《周西成演义》通过谐音、特征描写影射特定人,被判侵权;范冰冰被“MissF”影射,法院认定指向明确。(四)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1.故意:明知内容侵权仍传播(如恶意诽谤)。2.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如新闻未核实事实即发布)。3.案例:《重庆商报》未核实网文内容即报道文清“车祸不赔偿”,因过失被判侵权。三、新闻传播侵害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一)公共利益1.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合理使用人格权(如揭露食药安全问题、批评公职人员)。2.限制:非公共利益目的(如低俗报道)或损害公共利益(如泄露英烈隐私),需担责。3.案例:揭露虐待儿童的报道使用受害者照片(已模糊处理),因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不构成侵权;但电视台未模糊未成年人面部报道案件,被判侵权。(二)合理使用1.《民法典》规定:为公共利益可合理使用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需符合比例原则(不丑化、不牟利、尊重自主)。2.具体情形:新闻报道中使用公众人物肖像、引用政府公开信息等。四、免责事由

第一节五、特殊规则与综合考量(一)英烈保护的特殊性侵害英烈人格权益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可起诉,无时效限制(区别于普通死者)。(二)综合考量原则1.认定责任时需结合行为目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如公众人物发表言论需更高注意义务)。2.案例:360董事长周鸿祎因发布不实言论损害同行名誉,因公众人物身份及过错,被判侵权。

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二节(一)名誉: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1024条)。(二)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名誉权:涉及个人社会评价,纯精神性权利。法人及非法人名誉权:与商业信誉、经营评价相关,兼具精神与财产属性。一、名誉权的核心定义与主体

第二节(一)《民法典》第1025条确立原则: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形(需承担责任):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二)正当性案例央视报道罗某“霸座”行为,虽降低其社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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