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PPT第5章 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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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周丽娜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新编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第7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大出版社网站,有本教材的电子书,教师免费获取

突发事件信息第一节第二节商品和服务信息证券信息第三节气象预报第四节第五节地图第五章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

第一节突发事件信息

第一节(一)随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逐渐改变了过去“应对迟缓、信息封闭”的模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透明度显著提升。核心原则是:政府主导信息发布,新闻媒体配合部署开展报道,在“及时、准确、统一”的前提下,推动事件妥善处理。(二)制度支撑:《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各类专项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信息由政府统一发布,媒体需以官方信息为基础进行报道,同时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一、报道原则与制度基础

第一节(一)政府统一发布的核心信息限于事件关键内容(如事态进展、应急措施、伤亡数据等)及法律明确禁止传播的信息(如恐怖事件细节、核事故技术参数)。示例: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震后18分钟由新华社经国家地震局授权发布消息,媒体均以官方信息为源头,未擅自抢先报道。(二)媒体可自主报道的内容政府统一发布信息之外的细节:如救灾现场情况、民众互助案例、灾后重建进展等。调查性报道:针对事件背后的管理漏洞、责任问题(如天津港爆炸事故中,媒体揭露企业违规审批、监管失职等)。二、新闻报道的范围与边界

第一节(一)正面案例2008年汶川大地震:政府及时公布震情,媒体广泛报道救灾行动,国内外记者可进入灾区采访,展现了信息公开与社会动员的成效。2020年新冠疫情:国家卫健委每日公布疫情数据,主流媒体通过全媒体矩阵宣传防控措施,总阅读量超260亿次,有效凝聚社会共识。(二)负面案例与反思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官方信息发布迟缓(爆炸后4小时才首次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模糊(多次以“不清楚”搪塞),导致谣言蔓延。媒体主动调查,披露企业违规存储危险品、监管失职等问题,推动责任追究,暴露了传统信息发布模式在融媒时代的局限性。三、典型案例与经验教训

第一节(一)监督功能的体现1.揭露瞒报、迟报行为:如2001年广西南丹特大矿难,媒体突破封锁披露真相,促使81名矿工死亡事件被追责;2021年山东栖霞金矿事故,媒体曝光企业与地方政府迟报瞒报,推动45人被问责。2.推动制度完善:如2021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故,媒体报道参赛者通过社交媒体呼救、群众自发救援的过程,倒逼赛事安全管理规范升级。(二)媒体的责任边界1.以官方信息为基础,避免传播未经证实的内容(如疫情初期的“不实偏方”)。2.遵守专项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反恐怖主义法》禁止报道恐怖事件细节,《核安全法》限制核事故技术信息传播。四、媒体的监督作用与责任

第一节五、融媒时代的挑战与适应(一)传统发布模式的终结:天津港爆炸事故表明,融媒时代政府若信息发布滞后,社交媒体会快速传播碎片化信息,导致官方公信力受损。需转变观念,实现“及时发布+动态回应”。(二)社交媒体的自净化功能:新冠疫情初期,微信群等社交平台虽有谣言,但也通过用户自发辟谣、专业人士科普实现“自净化”,媒体可借力澄清事实。

第二节商品和服务信息

第二节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含广告及其他商业宣传)需遵循民商法、经济法等规范,核心法律包括:(一)基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二)专门法:《广告法》(2015年大修,2021年修正,规范广告内容与行为);专门法(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制特定商品信息)。一、法律规定

第二节(一)虚假宣传的认定1.虚假宣传(内容虚假)符合《广告法》第28条列举的5种情形,包括:商品/服务不存在;性能、质量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影响购买决策;使用虚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虚构使用效果;其他欺骗性内容。示例:宣称“30天治愈前列腺疾病”却无实际效果,或虚构“全国销量第一”但无数据支撑。2.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非虚假但误导)内容无虚假,但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影响消费决策。例如:模糊表述商品功效(如“食疗抗癌”无科学依据);使用绝对化用语(“国家级、最高级”);医药广告宣称“治愈率100%”“与其他产品对比更有效”(《广告法》第16条禁止);混淆广告与新闻(如以“新闻报道”形式推广商品,未明确标注“广告”)。二、虚假商业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二)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罚款(虚假广告处广告费3-5倍罚款,无法计算广告费的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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