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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非财政拨款收入的管理,调动学院各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集聚学院财力,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和《XX学院院、院两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开展非财政拨款收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各项服务的质量,维护学院声誉,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包括:办学收入、科研项目公共资源占用费收入、后勤服务收入、投资院办产业收益、其他收入等。不包括教育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的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实施分类管理。收入总额的确认以学院开具票据总金额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创收活动,各种非财政拨款收入的管理与核算要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学院、部门、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既注重不断增强学院整体综合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又保障财务管理重心下移,增强主办单位安排必要的成本支出和自筹人员经费的能力,同时要考虑学院机关加强管理的相应成本。
第五条组织非财政拨款收入的各部门要按规定向学院上缴公共资源占用费。上缴公共资源占用费的方法按该项目占用学院名誉资源、设施资源、人力资源的程度,分别按不低于总收入的10%比例计算与控制。
第六条各项收费须经立项审批后再收费,并按《XX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另发文)进行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在人力资源和设施资源上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和学历教育任务,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多层次办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活动。
第八条学院的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必须按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截留公款私存。组织非财政拨款收入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学院编报年度预算时,上报下一年度非财政拨款收入计划,当年收入计划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及时结算收入。
第九条结算给各院(部)的非财政拨款收入经费,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理财机制,按《XX学院院、院两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学院和本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费开支涉及到人员经费的,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从个人支出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的主管部门是院教务处;成人计划内本、专科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各类短训班教育的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计划外研究生层次教育办学收入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部;自费留学生项目与中外合作办学收入的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院本部住宿费收入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学宿中心,异地办学点的学生住宿费收入,按学院预算管理规定确定相应主管部门;科研项目公共资源占用费的主管部门为科技处;后勤服务收入的主管部门为后勤服务集团;投资院办产业收益的主管部门分别为XX学院公司、后勤服务集团;其他收入按收入内容确定的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办学收入的结算办法见本文附件,其它收入的结算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十一条学院从当年上缴学院非财政拨款收入(不包括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和研究生住宿费收入)中提取2-3%作为院直机关行政管理成本,各主管部门(不含研究生部)的管理成本按所主管收入总额的5%结算,研究生部的管理成本按所主管收入总额的10%结算。
第十二条组织非财政拨款收入的部门,不得将结算给本部门的自筹公用经费调为自筹人员经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财经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院、院两级的财务管理工作,从宏观上对结算给各部门的管理费和成本费用实施监督与控制,要求组织非财政拨款收入的部门按行政和学院两类,分别向院直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处上报年度所结算收入的支出情况明细表。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收费内容,由院收费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的管理原则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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