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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行、使用和管理预付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预付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消费或者兑换商品、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四条预付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靠原则: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四)便捷高效原则: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便捷、高效,方便消费者使用。
第二章预付卡发行
第五条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确保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性。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有专门负责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付卡发行许可。
第七条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
(一)预付卡名称、面值、有效期、使用范围等。
(二)预付卡发行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预付卡发行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证明等。
(四)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第八条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一)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操作规程。
(二)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章预付卡使用
第九条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应当仔细阅读预付卡发行企业提供的有关信息,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和限制条件。
第十条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者非法交易。
第十一条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预付卡的有效期内使用。
(二)在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内消费。
(三)按照预付卡发行企业规定的程序进行消费。
第十二条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使用监控系统,确保预付卡使用安全、便捷。
第四章预付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预付卡发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预付卡发行许可擅自发行预付卡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的。
(三)未建立健全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四)未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预付卡发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预付卡发行许可:
(一)发行预付卡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违反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三)利用预付卡进行欺诈活动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预付卡发行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行、使用和管理预付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预付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消费或者兑换商品、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四条预付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靠原则:预付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四)便捷高效原则:预付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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