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旗人契约文书的初步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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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旗人契约文书的初步研究 《中国朝代条约》1(以下简称《条约》)包含1402年的条约文件,包括793年的明清王朝的文件。这是研究合同文件的重要资料。会编考释中收集有清代北京地区契约文书约80件,共分三类。第一类为北京旗产契约文书,27件,包括10件买卖契约,12件借贷契约,5件典当契约。第二类为宛平县的契约文书,38件,包括买卖契约15件,典当契约12件,租佃、借贷契约各1件、伙资合同7件,另有产权单据1件,捐舍文书1件。第三类为大兴县契约文书,14件,包括买卖契约10件,典当契约3件,租佃契约1件。这批契约的特点是契约形式较为典型,契约种类较为丰富。最为可贵的是,有一些契约反映的历史事件前后连贯,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据笔者所知,研究会编考释所载契约文书的成果多集中在敦煌契约文书、徽州契约文书。会编考释中有关北京契约文书的数量并不少,但对其研究的文章却不多。可供查考的有:张小林的《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2对清代北京的房契、尤其是旗人房契进行了深入研究。刘小萌的《清代北京旗人的房地契书》,3引用了会编考释中的部分契约,对清代北京的旗契进行了初步研究。刘小萌的《清前期北京旗人满文房契研究》,4在10件满文旗契的基础上,对清前期北京旗人房产交易的内容进行了研究。柳柯的《宛平土地官契五种——近代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札记之五》,5对北京某些区县档案馆及北京郊区村民所藏的五种契约文书进行了历史考证。 本文主要以会编考释中辑录的北京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对北京旗人契约文书和宛平县、大兴县契约文书进行历史分析。 一、 旗人契约文书的文字形式 清代实行“旗民分治”的政策,以州县制度管理民人,以八旗制度管理旗人。这是研究清代北京地区的契约文书所应注意的背景。清代在县治上承袭的是明代旧制,民人房地产交易的契税由大兴县和宛平县按辖区征收。同时,根据“旗民分治”的政策,在顺治元年(1644年)时,由户部在北京设左翼和右翼征税机构,负责旗人税务的征收。但在雍正之前,两翼征税范围并不及于旗人的房地产买卖,而是限于牲畜和奴仆交易,因清初是禁止旗产交易的。3(P180)后来由于旗人私下房地产交易频繁,雍正元年(1723年)确立了旗房旗税买卖税契制度,实际上等于承认旗人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 清前期由于实行旗民分治且严禁旗民进行房地产交易,北京的旗产契约形式有自己的演化特点。文字形式上主要体现为满文契约、满汉文契约,形制较为简单;在契文种类上,一律是白契;在契文格式上,中保人一般是旗人的上级官员,这一点与民人契约不同。4清中后期以后,由于旗人和民人之间房地产交易的合法化,旗人契约文书的文字形式有满汉文契约和汉文契约两种,中保人既有旗人也有民人,契文种类上出现红契,即纳税契文。清中后期旗人契约在形式上与民人契约并没有本质区别。会编考释中收录的最早的旗产契约是《清嘉庆六年(1801年)北京镶黄旗佐领毓文卖房契》(会编考释:1305)。该房产为旗人内部转卖,但不是同旗内部转让,买主为镶红旗下官员,卖价4000两。中保人为两个民人和一个旗人,为汉文白契。其内容形式与普通民契格式一样。简录如下: 清嘉庆六年(1801年)北京镶黄旗佐领毓文卖房契 立卖房契人系镶黄旗汉军世袭昭信阳本身佐领毓文,有自置住房一所,前门坐落总布胡同,后门坐落石大人胡同,房屋门面十二间,车房一间,垂花二门一间,厅房三间,东西耳房二间,东西厢房六间,厅房后垂花门一间,垂花门内路顶房六间,东西厢房六间,三层上房三间,东西耳房二间,四层临后街门房十五间,后门傍西厢房二间,东跨所正房三间,前檐报厦三间,到座房三间,灰梗房三间,西跨所正房三间,到坐房三间,西厢房三间,茅房三间,总计灰瓦房大小共八十四间,门窗户壁上下土木相连,随房院落。今因手乏,凭中保人说合,情愿卖与镶红旗满洲二甲喇杨安泰佐领下工部堂主事文彬名下,永远为业。言定房价银四千两,二两平整。其银笔下交足,并无欠少。此房实系自置添房己产。自卖之后,倘有亲族人等争竞等情,有卖主、中保人一面承管,与买主无干。恐后无凭,立卖房契永远存照。 该契所卖房产共84间,就是今天看来,也是一大笔固定资产,但这份契约并没有通过红契的形式来进行,而是买卖双方私相授受。这说明,清代旗人之间的大宗财产转移也习惯使用白契。《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北京镶蓝旗李玉华卖房院契》(会编考释:1323)中卖主镶蓝旗包衣常住佐领下马甲将北京广安门外自家空院卖给宛平县周姓民人,是典型的买卖契约,该契文也是汉文白契。会编考释辑录有6件旗产白契,3件旗产红契,其中3件旗产红契中有2件是补税契约。这说明,旗产契约由清前期一律白契转向中后期红白契兼有,并以白契为主的格局,反映了清代“旗民分治”政策的逐渐松动以及旗产私有化程度的加深。 但是,不可否认红契在证明交易合法性方面的作用,这一点也是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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