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中的股东与股东的关系.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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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中的股东与股东的关系 在现代公司中,公司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分离是经济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公司的精髓。但是,在权力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一方面,它不但维系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控制着经营者的权力。另一方面,它也反映着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既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控制的工具,也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如果说,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价值在于使公司法人人格取得独立,那么,正是表决权这一连接点,使我们对公司结构与内部运营机制有了深刻的认识。所以,表决权制度至为重要,是公司法的第二特征,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①1 一、 bole和mean的经典建议:企业所有运营分离原则 (一) 控制形态的分类 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the separation of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原则②2,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东虽然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但是对公司经营权无法介入,完全掌握于董事会。③3换言之,经营者虽然控制公司的经营,但本身拥有的股权却十分有限,而股东虽是公司的所有人,实际上却鲜有机会决定公司的业务,所有权与经营权呈现分离的状态。④4 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原则,是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书中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的这一现象之后确立的。根据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关系,Berle与Means把公司的控制形态,概略地分为五类:1.全部控制(Control through almost complete ownership):即经营者拥有公司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集中于同一人之手。2.多数控制(Majority ownership):即经营者拥有公司过半数的股权,并据此控制公司。Berle与Means认为,这种形态的控制是所有与控制相分离的第一步。3.通过法律方式的控制(Control through a legal device without majority ownership):即经营者虽然并不拥有过半数的股权,但是通过某些法律方式的设计来控制过半数的表决权,从而控制公司的经营。这些法律方式主要有:表决权代理,无表决权或者说多数表决权的发行,表决权信托以及组建金字塔式的企业集团等。这时,所有与控制已有相当的分离。4.少数控制(Minority control):即个人或者少数人集团持有充分的股票权益,通过自身的股票权益(through their stock interest),从而控制公司。股东通常通过表决权征集的方式来实现表决权的过半数。5.经营者控制(Management control):即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微不足道,原本无法控制公司经营,但是因为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人或者任何集团持有足够的股份可以控制公司,或者给予经营者以有力的威胁,经营者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①5前三种控制形态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是围绕于有表决权股的过半数表决权而展开的。后两种控制形态,是法律外的控制,不是建立于法律基础之上,而是建立于实际基础之上。②6根据以上的分类,Berle和Means的研究成果表明:1930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中,以家数而论,属于全部控制型的占6%,属于多数控制型的占5%,属于法律方式控制型的占21%,属于少数控制型的占23%,但是却有44%的公司处于“经营层控制”之中。如果以公司资产的比例而言,属于全部控制型和多数控制型的,分别仅仅占4%和2%。相反,属于经营者控制的,则高达58%。③7这样,在公开公司中,股权广泛分散,股东个人或者集团没有足够的利益去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层成为“自我存在体,即使其股权是微不足道的”。④8据此,Berle与Means指出,在现代大公司中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象。 (二) 公司权力的变化 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原则,是一项在经济学界具有历史意义的研究成果。⑤9自从该问题被提出后,就成为现代公司理论的核心,直到近期关于企业问题的经济理论著作中,这一问题仍然处于中心地位。⑥10这也是一项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⑦11,对此后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发展,产生相当深远的影响。⑧12他们的论述,从实证的角度充分阐释了“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现象,使人们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为了应对“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这一现象,公司权力出现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这体现于:一方面,缩小股东会权力,把股东大会的权力进行分解,并转移到公司董事会。另一方面,强化董事会权力,以谋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例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业务之执行,除本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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