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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Coordina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第15章 金融监管协调 * 本章主要内容 * 国内金融监管协调的机制与方式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方式与组织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未来发展 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与未来发展 金融监管协调的含义与分类 * 金融监管协调的含义 金融监管协调是指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与其他政策部门之间,通过构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联合决策和共同行动的相关机制,避免各部门信息、目标和行为的冲突,促进监管资源与权力的有效配置,进而达到增强监管效果和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金融监管协调的类别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等的协调 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 制度前提 分业监管状态或者至少尚未实现完全统一的监管 必要性 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有效识别“跨界”金融风险,也无法及时采取充分有效的监管措施 协调层次 制度层面上,立法奠定监管协调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提出原则性要求 部门层面上,签署谅解备忘录,对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事项做出规定 操作层面上,部门协调会议或联络机制,根据目标制定监管协调方案 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政策部门的协调 * 原因 政策目标:消费者保护、金融机构稳健、金融体系稳定、宏观经济稳定 政策工具:金融行为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宏观经济政策 四种政策工具相互影响,不同政策工具对同一目标可能存在共同影响 合作方式 法律层面规定协调合作的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直接规定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的职责范围,并且确定协调的框架和安排 操作层面明确合作的具体方式 谅解备忘录、专门会议、信息交换、人员交流、联合检查 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 美国:由美联储深度参与的金融监管体系 强化了美联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牵头”和核心地位 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加强分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FSOC) 保险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美联储 联邦保险办公室 财政部 证券机构 全国性银行 州立银行 各州监管机构 联邦监管机构 货币监理署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证券监管委员会 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 (FFIEC) 英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 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双峰”监管体制 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和审慎监管委员会(PRC)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独立于英格兰银行,直接对财政部和议会负责 德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银行法》规定了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银行各自的职责范围 信息层面:中央银行负责统计金融机构的信息并将数据和分析结果提供给金融监管局 检查层面: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的常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金融监管局可以在需要时进行特别的现场检查 政策层面:金融监管局制定金融监管的行政法规之前需与中央银行协商 人员层面:监管局的主席或副主席应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与监管局工作有关的会议。建立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协调监管局与中央银行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且针对影响金融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出建议 *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原因 开放条件下的金融风险更容易出现跨国传播 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差异容易导致“监管套利” 更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的客观要求 *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方式 * 双边金融监管合作 主体是两个国家或地区,常见方式包括签署法律互助条约和谅解备忘录、监管部门对话和论坛等 区域金融监管合作 主体是一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 欧盟的金融监管一体化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全球金融监管合作 主体是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主要方式是建立国际组织 政府间金融经济组织下的合作/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之下的合作/非正式国家集团之内的合作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容 金融管辖权的确定与协调 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确立与统一 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金融监管方法的支持与援助 *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构与组织 * 政府间国际组织 基于正式的国际条约建立,成员国需要承担约定的各种责任和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 主要负责在各自领域制定具有指导性的监管标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 非正式国家集团 在组织上更加松散,主要以首脑定期会晤的方式展开合作 典型代表如七国集团(G7)、二十国集团(G20)等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问题与完善方向 面临的问题 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由发达国家主导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真空和漏洞 “软法”主导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乏“硬约束” 完善的方向 调整和优化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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