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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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 1 100875 1 一、关于“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理论争议 2 二、司法解释对于“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态度 4 三、对“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分析 5 四、结语 11 文2:浅析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 13 1“昆山杀人案”案情概要 13 2对该案定性为为正当防卫的思考 13 3原因分析 14 参考文摘引言: 15 原创性声明(模板) 16 文章致谢(模板) 17 正文 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 文1: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飞车行抢”案件(也有的学者称之为“飞车抢夺”案件),是对行为人通过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的刑事案件的通俗说法。其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采取突然夺取然后快速逃离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近几年来,“飞车行抢”已经成为一种频繁发生的侵害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方式。这类案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突发性,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抗,犯罪成功率高;二是高度危险性,行为人的行为往往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可能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三是结伙性,为了保障抢夺行为顺利完成和事后迅速逃离现场,这类案件通常会以两人以上结伙的形式出现。关于“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激烈的争议。本文从我国目前学界关于“飞车行抢”案件的争议出发,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探讨“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理论争议 关于“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理论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其一,认为对于“飞车行抢”案件一般应定为抢夺罪(以下简称为抢夺说)。有的学者认为,飞车抢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针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因此,对“飞车行抢”案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其二,认为对于“飞车行抢”案件应定为抢劫罪(以下简称抢劫说)。有的学者认为,“飞车抢物”行为虽然是将强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不能说该强力没有对他人的人身发生作用,该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故应按抢劫罪予以认定。另有学者认为,飞车抢夺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抢劫的主要特征。论者指出,从客观方面看,“飞车抢夺”之所以会成为犯罪行为人屡试屡爽的手段,恰恰源自于被害人对“飞车抢夺”的无力反抗性或无法反抗性。“飞车抢夺”的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作为工具,在实施“抢夺”的一瞬间,被害人通常来不及反应;而一旦“抢夺”,行为人将被害人的财物拉扯、攥握到手,又会马上加大速度逃离现场,以免遭到反抗或追捕。更何况“飞车抢夺”所表现出的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并没有跳出“人身强制”的范畴,即使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也至少可以认定为一种在“精神强制”上和“胁迫”相当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在“飞车抢夺”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在认识因素上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对使用高速机动车辆作为作案工具以便抢夺、逃离有明确的认识;二是表现为对猛然抢夺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计可能出现的伤亡后果,决意实施抢夺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有时甚至是希望的。还有的学者主张在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之后增加“危险方法抢夺”这一规定,明确以危险的方法实施抢夺的行为同样属于准抢劫罪。具体可表述为:“以危险方法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从轻处罚。 其三,认为对于“飞车行抢”案件一概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抢夺罪,都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定抢劫罪,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的定抢夺罪(以下简称折中说)。在折中说的内部,关于如何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问题,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为标准。如有的学者指出,飞车劫夺作为一种“抢夺”而又增加了“飞车”内容,与传统的抢夺有着重大的区别,不应简单地归类在“抢夺”罪中。形式相似、类型相似的犯罪,其手段的更新、方法的变换,都可能造成侵害客体、对象的不同,引起主观罪过形式的变化、社会危害性的增减。所以,飞车劫夺中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客观上采用了“飞车”这一危险手段(存在危险性),主观上明知可能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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