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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平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利益,第45条条第二款又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 在世界上,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比较复杂的变化过程;产品责任形式经历了从契约责任到疏忽责任,再从疏忽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过程;与产品责任形式相适应,产品责任强度经历了从宽到严、从轻到重的变化过程。 一、产品质量责任涵义与范围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不同。 “产品责任”包涵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中,两者是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种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对用户及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 分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二、产品瑕疵责任 (一)产品瑕疵涵义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针对的是产品的适用性。 产品瑕疵争议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瑕疵”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学界对它的涵义以及与“产品缺陷”的关系争议很大。 (二)产品瑕疵责任种类 1。默示担保责任 适用情形: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2。明示担保责任 适用情形: (1)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2)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先行履行“三包”及赔偿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如果它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⑵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前一项属于默示担保,后两项属于明示担保。 四、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赔偿责任所作的详细的规定,据立法工作者的解释,这几条规定,“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一部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缺陷涵义 缺陷是一个法定概念,各国法律对缺陷的表述虽有不同,但含义大体一致。 针对的是产品的安全性。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认为:“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如果该产品没有达到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 因此,各国所谓缺陷,基本上就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即“一种产品在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的危险”。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是为生产者设置的产品责任条款。 生产者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着缺陷。 2。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发生。 即缺陷产品招致了用户、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 损害事实包括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时。 生产者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不能证明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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