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概述( 45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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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年4月5日,原告李某(甲方)在被告A市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1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8日,甲方又购买了1台A市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4月12日,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15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送医院抢救,右手拇指、食指被截除,已不能从事司机工作。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方承担赔偿损失并负连带责任。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是:(1)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生产厂家也未对热水器进行检验,特定情况下电热水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电热水淋浴器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案例三 某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王某对该公司作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王某。王某收到 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刘某。10月16日,刘某按照所附说明书使用果汁机榨果汁时,榨汁容器突然炸裂,刘某被飞出的碎片击中,并造成头部多处受伤。 刘某家人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治疗15天后,伤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处永久性疤痕。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 元,住院期间,刘某母亲一直请假在医院陪伴护理,其所在单位扣发半个月工资、奖金,共650元,经持技术监督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 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院后,刘某就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百货公司交涉,但百货公司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榨汁机不是由其生产,并且,榨汁 机并非由百货公司出售给刘某,因此,拒绝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 (1)百货公司拒绝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2)刘某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寻求法律的保护? (3)本案的最终责任者应当如何确定? (4)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就哪些损害主张赔偿? 课堂练习 一、判断题 1.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出于安全考虑,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 2. 对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销售者可以采取大幅度低于成本价促销的方式。( )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 4. 质检局可以以监督结果为指导,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 ) 5.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责任全部由销售者承担。( ) 6.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二十年丧失。( ) 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 ) 8. 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未经仲裁机构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 产品质量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殷洁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一)产品的概念 1985年的《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指令》中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是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诸方面特性的综合状态。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卫生性等。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经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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