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与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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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梁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民一终字第00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 委托代理人李XX。 上诉人孙XX 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09)西留民一初字 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孙XX 的丈夫梁XX与梁XX系同胞兄弟,2009年 1月8 日梁XX去世,孙 XX 起诉要求对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张营村文艺里 1 号院内的东房一间及大门洞进行确 权,认为其享有所有权。在庭审中,孙XX称东房一间半早已被梁XX拆了,当时双方口头 协议,由其夫居住梁XX北屋的东边一间半。梁XX对此说法不认可,只承认因兄弟二人关 系不错暂由孙XX 占用争议院落。孙XX所提供的 1976年其夫梁XX与梁XX等人的分单 中载明梁XX 东房1978年底移走。村委会1983年为梁XX发放了新的宅基地,已盖新房入 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张营村文艺里1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梁XX。2005年孙XX 在争议院落盖房时经桥西区土地监察大队制止,令其拆除。2007 年 5 月梁XX 起诉孙 XX 搬出该院。桥西法院(2007)西留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已判令孙XX搬出,此案正 在执行阶段,但孙XX现仍未搬出。原审法院认为梁XX、梁XX、梁XX三兄弟 1976年3 月22 日所立分单,分单约定“梁XX 东房1978年年底移走。”现分单上所称的东房一间半及 大门已不存在,孙XX主张东房一间半由梁XX拆除,并与其口头约定,由其丈夫梁XX住 梁XX 的北屋东边一间半,对此说法梁XX不予认可,孙XX对此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故 对孙XX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大门的翻盖问题,双方均主张大门是自己翻盖的,孙XX 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梁XX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对孙XX主张大门是由其翻盖的说法不 予支持。且从1987年、2006年的土地证显示,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张营村文艺里1号院 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梁XX,此诉为确权之诉,现确权的标的物已不存在,故对孙XX 的诉请 无法支持。故判决驳回孙XX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孙XX承担。 判后孙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第一,其与丈夫将东屋移走的事实 存在,说明当时关于移走东屋一间半的口头约定是存在的;第二,梁XX与梁XX 的协议是 梁XX 自己所写,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第三,梁XX 的宅基地证是蒙骗土地部门所得,应 当认定无效。 经审理查明, 1976年梁XX与梁XX、梁XX三人分单上约定“梁XX分得东房一间半猪圈大门”、“梁XX 东房1978年年底移走”石家庄市郊区政府 1987年为梁XX发放了宅基地证、2006年颁发了 土地证。两证书上均载明桥西区留营乡张营村文艺里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梁XX。现桥 西区留营乡张营村文艺里 1号院由孙XX居住使用。原审认定其他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1976年的分单上约定了 1978年梁XX 将东房一间半移走,1987年政府已为梁 XX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孙XX主张梁XX 口头承诺东房一间半拆除后孙XX 居住梁XX 北屋的说法,由于梁XX否认,孙XX又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不成立。况且2005年孙XX欲 在该院落盖房时,由桥西区土地监察大队制止。后双方为此诉至法院,桥西区法院亦作出令 孙XX搬出该院落的生效判决。现孙XX仍占用该院,又要求对该院落的房屋确权没有道理。 梁XX与梁XX的协议与本案无关。孙XX认为梁XX的宅基地证的取得是非法的,应通过 其他途径解决,故原审法院驳回孙XX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0元由孙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褚玉华 审 判 员 靳建军 代理审判员 吴明信 二0一0年 四 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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