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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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东营 2009-7-30 来源:市 文体局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办理依据: 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 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 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 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 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各 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 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 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对 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 见。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 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虽和类 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 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 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 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三、各文博 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 馆(所) 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 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馆(所)夕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 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 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馆(所) 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 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 间及原因等事项。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 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 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 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 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 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 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 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 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五、注销 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 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 销。被注销的文物藏品,应在原档案中注明原因、注销时间 并附有关文件另行建档保存。六、馆(所)藏文物的保养、 修复、复制和拓印,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或改变文物的 原状。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一般文物应报市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二、三级文 物,应当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一级文物,应经省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局批准。馆(所)藏文物的修 复、复制、拓印,应在本单位设立的修复室内并由有资质的 专业人员进行;如本馆(所)未设立修复室或没有专业人员 时,应当由符合条件并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 和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复制和拓印。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修复、 复制和拓印馆(所)藏文物,禁止将馆(所)藏文物交由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修复、复制和拓印。七、严 禁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八、 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在我市各文 物收藏单位借用馆藏文物时,应当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 用一般文物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借用二、三级 文物应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借用一级文物须 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未经批准或备案,任何文物收藏单位不 得向其他文博单位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借馆藏文物。经 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需借用馆藏文物时,出借单位和借用单 位必须签定〈〈借用合同》,明确借用文物的名称、级别、完 损状况、估价、借用方应付费用、借用方对借用文物灭失、 损坏并应承担的责任、归还日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年) 等事项。未经批准(备案)或未建立健全文物档案的文博单 位禁止出借交换馆藏文物。九、全市各文博单位应把馆藏文 物的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全力做好文物安全防护 工作。三级以上馆藏文物应置备铁柜单独存放;文物库房、 展室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标准,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 空调、抽湿等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对未安装防盗、消防设施 的文物收藏单位,市文物主管部门经申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可将其收藏的文物调往有安全保障的单位收藏。 各文物收藏单位应设立文物安全保卫部门或有专人负责安 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人员 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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